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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按所记载金额的()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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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的计税依据包括合同所载报酬及研究开发经费  财产保险合同以合同约定的保险费金额贴花  借款合同以借款金额为计税依据,利息不计入计税依据  为避免重复征税,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应以扣除分包合同金额为印花税计税依据  资金账簿以5元/件按件贴花  
应按合同中记载的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之和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合同中记载的受托方的加工费收入和提供的辅助材料金额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和"购销合同"计税贴花  合同中分别记载的加工费余额和原材料金额,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和"购销合同"计税贴花  按照合同中记载的受托方的加工费收入和提供的辅助材料余额之和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不贴花  按购销合同贴花  按加工承揽合同贴花  按加工承揽合同和购销合同两项税额合计贴花  
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应就每次借款金额按借款合同贴花  对一项信贷业务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以借据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  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借款,合同逾期以抵押财产抵作借款的,涉及“借款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的印花税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按租赁合同计税  借款方与贷方银团签订的借款合同,涉及的各方均以所执的合同正本上的金额计税贴花  
按加工承揽合同贴花  按购销合同贴花  按加工承揽和购销合同分别计算贴花  不贴花  
按加工承揽合同贴花  按购销合同贴花  按加工承,榄和购销合同两项贴花  不贴花  
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应就每次借款金额按借款合同贴花  对一项信贷业务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以借据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  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借款,合同逾期以抵押财产抵作借款的,涉及“借款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的印花税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按租赁合同计税  借款方与贷方银团签订的借款合同,涉及的各方均以所执的合同正本上的各自金额计税贴花  
技术开发合同应当按合同所载的所有金额计税  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副本减半计税  对分级核算的纳税人设置在二级核算单位和车间的明细账也应当贴花  对租赁期限不确认的租赁合同,先按5元计税贴花,在结算实际金额时,应当按结算金额计算的税额全额贴花  
技术开发合同应当按合同上所载明的总金额计税  已税合同金额发生增减时应当补退税  国际货运运费结算凭证在国外办理的,在凭证转回我国境内时按规定计税  金额不确定的合同,先按5元计税贴花,在结算实际金额时,应当按结算金额计算的税额全额贴花  证券印花税实行单项1‰收取  
纳税人有无将按比例税率和按定额税率计征的凭证相互混淆  纳税人有无将载有多项不同性质经济业务的经济合同误用税目税率  纳税人有无将性质相似的凭证误用税目税率,如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错按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税率计税贴花  技术合同、租赁合同等,在签订时因无计税金额而未进行贴花,是否在结算实际金额时按其实际适用的比例税率计算并补贴了印花  
合同所载金额有多项内容的,是否按规定计算纳税。例如对技术开发合同,就合同所载的全部金额计税  已税合同修订后增加金额的,有否重新全额计贴印花  未注明金额或暂时无法确定金额的应税凭证,是否按预计的最可能金额贴花  以外币计价的应税合同,是否按规定将计税金额折合成人民币后计算贴花  
技术开发合同,应就合同所载金额计税  抵押贷款合同应按借款合同贴花  从事国际货运中的运输企业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以本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合同,以合同中记载的加工费与原材料金额合计数,按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技术开发合同应当按合同上所载明的总金额计税  已税合同金额发生增减时应当补退税  对分级核算的纳税人设置在二级核算单位和车间的明细账也应当贴花  金额不确定的合同,先按5元计税贴花,在结算实际金额时,应当按结算金额计算的税额重新贴花  企业增加资本的,应就变更后的全部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  
按 5 元贴花  结算时,补贴印花  按预计金额贴花  先按 5 元定额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贴印花税  
技术开发合同中,只就合同所载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计入其计税依据  以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原已贴花的部分仍要贴花  应税合同在境外签订,且不便在境外贴花的,不进行贴花  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的房租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也应贴花  
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视同合同征税  未按期兑现合同亦不需贴花  同时书立合同和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  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应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经济事项的同一凭证,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和联营等变更后,无论是否重新进行法人登记,企业原有资金账簿已贴印花无效,须重新计税贴花  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所载金额与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的,只要双方未修改合同金额,不再办理完税手续  同一凭证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未分别记载金额,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外商投资企业1993年12月31日以前签订的应税合同,在1994年1月1日以后修改合同增加金额或原合同到期续签合同的,按规定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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