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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 城镇职工按规定购买的所有公有住房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 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军事设施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国家机关承受房屋用于办公 事业单位承受房屋用于出租 承受荒山土地使用权用于农业生产的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 人民团体承受土地使用权用于经营娱乐场所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个人接受无偿赠送的房屋,免征契税 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事业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教学的 社会团体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出租经营的 城镇职工,多次购买公有住房的 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滩、荒丘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
承受荒山等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应缴纳契税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应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税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税 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滩、荒丘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税 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契税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税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 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营业设施,免征契税
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军事设施的 企业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的 社会团体承受土地用于办公的 事业单位承受土地用于科研设施的 国家机关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的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A)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B)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C)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免征契税 (D) 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 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滩、荒丘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 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的 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
财政部规定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私人住房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 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90平米及以下减按1.5%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90平米及以上减按2%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税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税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税 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予行为的,免税 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滩、荒丘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税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税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税 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滩、荒丘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税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税 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的,免税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因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事业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教学的 社会团体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出租经营的 城镇职工,多次购买公有住房的 因不可抗力失去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 纳税人承包荒山,荒沟,荒滩,荒丘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