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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 减半征收契税 由承受方缴纳契税 按规定免征契税
驻华使领馆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单位承受荒滩用于仓储设施开发的,免征契税 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对外经营的,免征契税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土地房屋权属等价互换的,免征契税 金融租赁公司通过售后回租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单位承受荒滩用于仓储设施开发的,免征契税 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对外经营的,免征契税
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应征契税 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免征契税 以自有房产做股权资本投资于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应按房产的市场价格缴纳契税
应由承受方缴纳契税 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 按规定免征契税 减半征收契税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 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免征契税 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工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国家机关承受房屋用于办公免征契税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经批准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就不再属于免征契税范围,并且要补缴已经免征的契税税款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对个人购买属于家庭唯一的普通住房,免征契税 房屋被市级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房屋的,免征契税 承受荒山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契税
第一次购买住房的个人应征收契税 契税由承受人纳税,即买方纳税 承受荒山、荒滩土地使用权的,免征契税 契税的纳税人也包括国有经济单位
土地使用权转让 房屋买卖 房屋赠与 房屋交换 改变房屋用途使其不再属于减征、免征范围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金融租赁公司通过售后回租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单位承受荒滩用于仓储设施开发的,免征契税 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对外经营的,免征契税
第一次购买房屋的城镇职工均不需要交纳契税 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时,若属于应纳土地增值税项目,应拿相关缴纳凭证办理 任何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书据均需缴纳印花税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其契税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财政部规定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私人住房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驻华使领馆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金融租赁公司通过售后回租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单位承受荒滩用于仓储设施开发的,免征契税 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对外经营的免征契税
买房拆料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购置精装修的房屋,契税的计税价格中包含装修费用 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
第一次购买住房的个人应征收契税 契税由承受人纳税,即买方纳税 承包荒山、荒滩土地使用权的,免征契税 契税的纳税人包括国有经济单位 契税的纳税人包括外资企业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月 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次日 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不再属于免征契税范围,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原取得土地、房屋的当日
公租房经营管理范围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 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 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 企业改制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间土地权属划转,契税方面应该按公平交易原则确定计税依据征收契税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转股后的新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和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