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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销户资料永久性保管 交易记录自交易记帐之日起20年 《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及有关记录自报告日起不少于10年 帐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按照国家有关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商业银行未按客户指令进行操作 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个人资料和交易信息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 商业银行未保存客户指令的相关证明文件的 商业银行未保存有关客户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不能证明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销售是符合客户利益原则的
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以上海票据交易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记录为准。 票据当事人所使用的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及农业银行的有关规定。 电子商业汇票各类票据行为的必须记载事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事项的,电子商业汇票不得继续背书。
在支付机构参与电子支付业务的情况下,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的,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且在该商业银行的一个分支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在客户发出电子支付指令前,银行应建立必要的安全程序,在提示客户对指令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确认的前提下,对客户身份和电子支付指令再次进行确认,并应能够向客户提供纸质或电子交易回单,同时形成日志文件等记录,保存至交易后3年 客户提出终止电子支付协议或银行、支付机构停止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的,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妥善保存客户的申请资料、支付业务信息的保存期限至电子支付业务终止后3年 因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原因造成客户损失的,银行应予赔偿,再根据与第三方机构的协议进行追偿
各级行应对网上银行大额和可疑制度交易情况进行重点监督 经办人员应严格审查客户提交的申请资料,严禁匿名、错名、别名、假名、冒名开户和办理网上银行注册 网上银行业务支付交易资料的保管期限必须符合反洗钱资料保管有关规定 投产使用的业务必须符合反洗钱的规定
电子支付的当事人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 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应当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电子支付指令与纸质支付凭证可以相互转换,二者具有同等效力 银行应当按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妥善保存客户的中请资料,保存期限至电子支付业务终止后10年
支付系统往账业务差错按发起渠道分为柜面、电子银行等 支付系统差错按差错产生时间分为支付交易日间差错、支付交易对账差错两种 电子银行渠道产生的日间差错、对账差错均由系统自动处理 柜面渠道产生的日间差错、对账差错由柜员进行处理
开户单位可从其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现金开支 开户单位可以自行保存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 开户单位的全部现金收入必须存入开户银行 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从开户银行提取
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策略,防止电子支付业务处理系统发生有意或无意的危害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变化,并具备有效的业务容量、业务连续性计划和应急计划; 保证电子支付交易与数据记录程序的设计发生擅自变更时能被有效侦测; 有效防止电子支付交易数据在传送、处理、存储、使用和修改过程中被篡改,任何对电子支付交易数据的篡改能通过交易处理、监测和数据记录功能被侦测; 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对电子支付交易数据,以纸介质或磁性介质的方式进行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5年,并方便调阅。
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的条件; 所提供的电子支付业务品种、操作程序和收费标准等; 电子支付交易品种可能存在的全部风险,包括该品种的操作风险、未采取的安全措施、无法采取安全措施的安全漏洞等; 提醒客户妥善保管、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电子支付交易存取工具(如卡、密码、密钥、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等)的警示性信息.
期货公司应当定期将交易,结算,财务数据提交期货交易所集中保存和备份 期货公司以电子数据方式保存或者备份相关资料,应当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可靠 期货公司以电子数据方式保存或者备份相关资料的,保存的电子数据资料应当能随时转化为纸质形式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交易,结算,财务数据的备份制度
以纸介质方式保存的,保存期限为1年;以磁性介质方式保存的,保存期限为3年 以纸介质和磁性介质方式保存的,保存期限均为3年 以纸介质方式保存的,保存期限为3年;以磁性介质方式保存的,保存期限为5年 以纸介质和磁性介质方式保存的,保存期限均为5年
电子支付的当事人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 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应当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电子支付指令与纸质支付凭证可以相互转换,二者具有同等效力 银行应当按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妥善保存客户的申请资料,保存期限至电子支付业务终止后10年
对电子支付交易数据的访问须经合理授权和确认; 电子支付交易数据须以安全方式保存,并防止其在公共、私人或内部网络上传输时被擅自查看或非法截取; 第三方获取电子支付交易数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银行关于数据使用和保护的标准与控制制度; 对电子支付交易数据的访问均须登记,并确保该登记不被篡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