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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最低税额的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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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地税局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0年至20年  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最低税额的30%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直接从事饲养的专业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负责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的税务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差别幅度税额  经济发达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提高,但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法定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统一规定的税额幅度内,自行制定适用税额标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一次性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不包括工矿区的个人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经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济落后地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直接从事饲养的专业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由《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统一规定分级幅度税额  经济发达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可适当提高,但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 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法定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 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城镇土地适用税暂行条例》统一规定的税额幅度内,自行制定适用金额标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地税局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0年至20年  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最低税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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