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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制度 救助、 送回和归还制度 登记制度 责任制度
《外层空间条约》 《各国在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的宣言》 《空间物体所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 《指导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
适用领域 立法依据 目的和原则 法律渊源 形成先后
天体及其资源属于先占国所有 应用于宇宙研究和拓展各国人民生存空间的 ** 探索和利用自由 是人类共同财产
无限的高空 赤道轨道的上空 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界线 大气层的顶端
外层空间是地面主权国家所控制不到的区域 外层空间不能成为国家行使主权的对象 任何国家可以为和平目的而利用外层空间 各国不得占有外层空间 外层空间是任何国家不能主张权利的空间
外层空间属于 “无主物 ” 国家主权及于外层空间 外层空间适用国际法上的 “先占 ”原则 外层空间属于全人类的共有物
已经确定 尚未确定 以地球静止轨道为界 以航空器向上飞行的最高限度为界
外层空间是地面主权国家所不能控制的空域 是任何国家不能主张权利的空间 外层空间不能成为国家行使主权的对象 任何国家可为和平目的利用外空
必须为全人类谋福利和利益 必须遵守国际法 各国对本国在外层空间的活动负有国际责任 各国对其发射人外层空间的实体所造成的损害负有国际责任
人必须为全人类谋福利和利益 必须遵守国际法 各国对本国在外层空间的活动负有国际责任 各国对其发射人外层空间的实体所造成的损害负有国际责任
天体及其资源属于先占国所有 应用于宇宙研究和拓展各国人民生存空间的目的 探索和利用自由 是人类共同财产
领陆、 领水 底土 领陆和领水的空气空间 领陆和领水的外层空间
《外层空间宣言》 《外层空间条约》 《营救协定》 《责任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