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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按照一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按照一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04年税前可扣除广告费60万元 2004年税前可扣除广告费200万元 2005年税前可扣除广告费32万元 2005年税前可扣除广告费36万元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业务宣传费不超过收入的0.5%可以在税前扣除 业务宣传费超过收入的0.5%可以无限期的向以后年度结转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收入的 2%可以在税前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收入的 2%可以在税前扣除
全额税前扣除 不得税前扣除 依年业务收入的5%计提扣除 一般企业依年业务收入的2%比较计算扣除
业务招待费准予扣除的数额为40万元 业务招待费准予扣除的数额为36万元 广告费准予扣除的数额为500万元 广告费准予扣除的数额为700万元
某化妆品制造企业本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20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今年税前扣除150万元 某医药制造企业本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00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今年税前扣除750万元 某饮料制造企业本年销售收入150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40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今年税前扣除400万元 某白酒制造企业本年销售收入800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300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今年税前扣除2400万元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以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30%为限额扣除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超标准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 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 准予扣除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 的关联企业, 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除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业务招待费准予扣除的数额为39万元 业务招待费准予扣除的数额为36万元 广告费准予扣除的数额为500万元 广告费准予扣除的数额为700万元
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是否已经实际支付 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是否已取得相应发票 纳税人是否严格区分广告费与其他费用的界限 具有广告性质的礼品是否计入广告费并按规定比例扣除 是否将预支的以后年度的广告费用提前在当期作了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服装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 化妆品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运输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可以根据情况确定税前扣除 对饮料制造(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 广告必须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在本企业扣除
日化家电等列举行业的广告费,不超过年销售收入8%据实扣除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自1年起5年内广告费据实扣除 酒类产品广告费不得扣除 一般行业广告费不超过年销售收入2%据实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