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方应交土地增值税 房屋买卖,双方不交土地增值税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出让方应交土地增值税 单位之间交换房地产,双方不交土地增值税
企业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别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城市规划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居民个人销售住房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城市市政规划需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企业转让旧房作为经济适用房房源且增值税额未超过扣除项目的20%,免征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超过20%的,减半征税增值税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时,计算公式为: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时,计算公式为: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扣除项目金额×1%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时,计算公式为: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时,计算公式为: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土地增值税属价内税 土地增值税属特定目的税类 土地增值税属资源税类 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为房地产转让的增值额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出让方应交土地增值税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方应交土地增值税 房屋买卖,双方不交土地增值税 单位之间交换房地产,双方不交土地增值税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个人因工作调动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目前,暂不将外商企业列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无论是单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还是房屋和土地一并转让的,只要取得收入,均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对转让房地产未取得收入的行为应同样征收土地增值税 政府出让土地,因政府也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故应对政府征税
兼营房地产业务的工业企业,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应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 企业在项目交付使用前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企业在项目全部交付使用后进行清算,收到退回多缴的土地增值税,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企业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出让方应缴土地增值税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方应缴土地增值税 房屋买卖,双方不缴土地增值税 单位之间交换房地产,双方不缴土地增值税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增值额达到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增值额未达到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包括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取得的土地增值额 征税范围包括国有土地、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及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 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比例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定额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超率累进税率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个人因工作调动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企业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税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未超过部分免征土地增值税,就其超过部分计税 因城市规划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居民个人转让住房需免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属价内税 土地增值税属特定目的税类 土地增值税属资源税类 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为房地产转让的增值额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增值税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转让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予以免税;超过20%的,应按全部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扣除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包括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在转让房地产环节缴纳的印花税 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公司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顿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税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未超过部分免征土地增值税,就其超过部分计税 因城市规划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居民个人转让住房需免征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