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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一致原则 投票方式 2/3多数原则 领导层决议方式
发行审核委员会 发行工作领导小组 专家组 财金委员会
发审委会议审核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请,适用普通程序 发审委审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非公开发行证券申请,适用特别程序规定 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委员为5名 发审委委员在审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非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时,应提议暂缓表决
向不特定对象或者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均被视为公开发行证券 发行人中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__有关申请文件 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专业人员组成,并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人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5%的,为发行失败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办法、组成人员任期、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参与审核和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进行接触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60日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发审委审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非公开发行证券申请,适用特别程序规定 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委员为7名,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5票为通过 发审委委员在审核上市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非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时,不得提议暂缓表决 中国证监会公布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发行人承诺函,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和表决结果
发审委会议表决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 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的参会发审委委员不受是否审核过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的限制 中国证监会不公布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发行人承诺函、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和表决结果 暂缓表决的发行申请再次提交发审委会议审核时,原则上仍由原发审委委员审核
中国证监会将初审报告和申请文件提交发审委审核。发审委在审核时将重点关注一些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是否影响公司发行上市作出独立判断 发审委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工作程序开展审核工作 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后,以投票方式对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根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以及投票情况,可将审核意见分为不同的类型 发审委委员在审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非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时,不得提议暂缓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