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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这是我国法律有关(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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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中国法院起诉或者应诉,应该委托中国公民作为代理人进行诉讼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中国法院起诉或者应诉,既可以委托中国公民作为代理人,也可以委托外国公民作为代理人进行诉讼  外国驻我国使领馆的官员,可以受其本国公民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并可以在案件审理中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  外国驻我国使领馆的官员,可以受其本国公民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但在案件审理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  
一国的国内法中专门用于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规范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发价于送达被发价人时生效  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2条规定:合营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的效力,适用行为地法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发价于送达被发价人时生效  一国国内法中专门用于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规范  
可以委托本国律师  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可以委托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  必须委托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一方当事人由于违约而须承担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其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理论上在内的损失额上相等  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我国公民、法人和组织  在我国居住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在中国的外国企业和组织  在我国居住或营业,但是申请在我国进行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企业和组织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但是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有关规定其有关民事诉讼应受我国法院管辖的外国人  
我国《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1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我国法律对于在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相互之间赋予同等的权利义务  我国法律对于在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赋予同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我国法律对于在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之间赋予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同等原则仅仅适用于本国人之间,或外国人之间,不适用本国人与外国人之间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1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法院实行对等原则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实行对等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实行限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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