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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以划拨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单独设定抵押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租赁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没有土地使用期限的限制 依法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
依法取得的教育用地的房地产 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依法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依法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办理登记,并领取土地使用证 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进行转让 临时建设用地的使用者,不得在临时建设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国家确定的保留或地方代管的军事设施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军队,现由其他单位使用的,可依照有关规定确定为他项权利 经国家批准撤消的军事设施,其土地使用权依照有关规定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并重新确定使用权 依法接受、征用、划拨的铁路线路用地及其他铁路设计用地,现仍由铁路单位使用的,其使用权确定给铁路单位 铁路线路路基两侧依法取得使用权的保护用地,为了合理利用土地,使用权可以再确定给所在地的农民集体 原由铁路、公路使用的土地,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之前,已经转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除按国家法律和政策应当退还的外,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可确定给实际土地使用者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权划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权划拨,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必须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责令该转让方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依《土地管理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制
工业,商业,旅游等经营性用地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作价入股 合资开发房地产 合作开发房地产 转让给他人使用
国家确定的保留或地方代管的军事设施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军队,现由其他单位使用的,可依照有关规定确定为他项权利 经国家批准撤消的军事设施,其土地使用权依照有关规定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并重新确定使用权 依法接受、征用、划拨的铁路线路用地及其他铁路设计用地,现仍由铁路单位使用的,其使用权确定给铁路单位 原由铁路、公路使用的土地,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之前,已经转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除按国家法律和政策应当退还的外,其国有土地使 铁路线路路基两侧依法取得使用权的保护用地,为了合理利用土地,使用权可以再确定给所在地的农民集体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凭借权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地役权
权利主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其他单位、个人 权利的取得方式主要为承包经营,此外在实践中也包括土地租赁、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做法 权利的用益目的限定为农、林、牧、渔等生产经营活动 权利的客体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全部土地 权利的使用期限,可依法规定,也可依约定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中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包括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第三者时,就其转让土地交易额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可在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低偿取得或无偿取得 就我国目前房地产市场的现状而言,相当比例的存量城市土地仍然为划拨土地,应该以多种方式促使存量土地进入土地市场
国家确定保留或地方代管的军事设施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军队,现由其他单位使用的,可依照有关规定确定为他项权利 经国家批准撤销的军事设施,其土地使用权依照有关规定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并重新确定使用权 依法接受、征用、划拨的铁路线路用地及其他铁路设计用地,现仍由铁路单位使用的,其使用权确定给铁路单位 铁路线路路基两侧依法取得使用权的保护用地,为了合理利用土地,使用权可以再确定给所在地的农民集体 原由铁路、公路使用的土地,在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之前,已经转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除按国家法律和政策应当退还的外,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可确定给实际土地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