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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 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 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 城乡规划的司法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有关事项 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
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经协商确需修改规划的 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需要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
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需要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其他上层次法定规划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其他上层次法定规划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其他上层次法定规划
城镇总体体系规划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中心城市城镇体系规划
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城市、县、镇级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市规划
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经协商确需修改规划的
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某些用地的功能或道路宽度、走向等在违背总体布局的前提下修改的 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一般分为规划纲要和规划成果两个部分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文本、图纸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根据 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过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省域城镇体系的规划编制工作一般分为规划纲要和规划成果两个阶段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和调查,可以不必向原审批机关报告 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组织编制机关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国务院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城,镇总体规划由城,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省域城镇体系的规划编制工作一般分为规划纲要和规划成果两个阶段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 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 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与组织编制机关意见不统一 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 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
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 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 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 城乡规划的司法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有关事项 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过程确需修改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