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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 个人投资承办的商业性残疾人康复中心 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 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各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不可以进行残疾人失业登记、残疾人就业与失业统计、对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
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雇用全日制残疾职工应占在职职工总数的15%以上 政府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雇用全日制残疾职工应占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
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 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 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 个人投资承办的商业性残疾人康复中心
失业人员创办的大型企业 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 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 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
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 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 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 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
任何单位都应根据残疾人的意愿为其安排工作 机关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对残疾人福利性企业实行税收减免政策 残疾人就业实行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方针
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 个人投资承办的商业性残疾人康复中心 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 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
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雇用全日制残疾职工应占在职职工总数的15%以上 政府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雇用全日制残疾职工应占在职职上总数的25%以上
残疾人适当照顾 残疾人就业安置 残疾人平等就业 残疾人劳动就业基金
国家对残疾人就业采取分散就业方针,鼓励自谋职业 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在招聘、职称评定、生活福利等方面不应受到歧视 企事业单位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 国家对残疾人福利性企业组织和城乡残疾个体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