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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就业,应当计入其所安排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所招用残疾人职工实际情况,对其进行上岗培训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各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不可以进行残疾人失业登记、残疾人就业与失业统计、对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
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雇用全日制残疾职工应占在职职工总数的15%以上 政府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雇用全日制残疾职工应占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
(本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本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本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本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本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本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应当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 用人单位跨地区都用残疾人就业,应当计入其所安排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所招用残疾人职工实际情况,对其进行上岗培训 用人单位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
县、市、区 地级市、区 省、自治区、直辖市 乡、镇
由企业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 企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对吸纳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进行处罚
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雇用全日制残疾职工应占在职职工总数的15%以上 政府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雇用全日制残疾职工应占在职职上总数的25%以上
发布残疾人就业信息、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 为残疾人自主择业提供必要的帮助 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支持 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