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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应于1999年8月20日归还乙借款 5万元,乙应于1999年8月10日归还甲货款 3万元 乙于1996年3月2日向甲借款3万元,约定6月1日归还,但届时,乙并未归还,甲碍于面子,始终未向乙催要,1999年12月 6日,甲应归还乙借款2万元 1998年10月6日,甲借给乙10万元,但没有约定还款期限;1999年3月18日,甲欠乙的贷款8万元已届清偿期限 甲应于1999年10月2日向乙交付价值8万元大米;乙应于1999年10月2日向乙交付价值8万元的黄豆
甲将自己的一幢价值50万元的房屋不转移占有质押给乙 甲将自己的一幢价值50万元的房屋抵押给乙 甲的朋友丙将自己的一幢价值50万元的房屋抵押给乙担保甲债务的履行 甲乙约定若甲到时不能清偿债务,则甲的房屋归乙所有
甲、乙有权要求丙赔偿损失 乙丧失对金表的占有后,其质权消灭 若无相反证据,丁对该表的占有应推定为合法占有、善意占有 丁已经取得该金表的所有权,甲、乙无权要求丁返还金表
如果丙不知甲欠乙钱,则乙只能行使代位权 只有在丙明知此买卖有害于乙的债权的情况下,乙才可行使代位权 若丙明知此买卖有害于乙的债权,则乙可行使撤销权 不管丙是否明知此买卖有害于乙的债权,乙均可行使撤销权
乙无权请求丁返还,因为乙为占有人,其占有返还请求权期间已过 只能由甲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因为甲为所有人 乙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时,应向丁支付15000元 乙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时,应向丁支付30000元
甲、乙有权要求丙赔偿损失 乙丧失对金表的占有后,其质权消灭 若无相反证据,丁对该表的占有应推定为合法占有、善意占有 丁已经取得该金表的所有权,甲、乙无权要求丁返还金表
如果丙不知甲欠工钱,则乙只能行使代位权 只有在丙明知房屋买卖有害于乙的债权的情况下,乙才可以行使代位权 不论丙是否知道房屋买卖有害于乙的债权,乙均可行使撤销权 若丙明知房屋买卖有害于乙的债权,则乙可行使撤销权
甲应于1999年8月20日归还乙借款5万元,乙应于1999年8月10日归还甲货款3万元 乙于1996年3月2日向甲借款3万元,约定6月1日归还,但届时,乙并未归还,甲碍于面子,始终未向乙催要,1999年12月 6日,甲应归还乙借款2万元 1998年10月6日,甲借给乙10万元,但没有约定还款期限。1999年3月18日,甲欠乙的贷款8万元已届清偿期限 甲应向1999年10月2日向乙交付价值8万元大米;乙应于1999年10月2日向乙交付价值8万元的黄豆
甲、乙有权要求丙赔偿损失 乙丧失对金表的占有后,其质权消灭 若无相反证据,丁对该表的占有应推定为合法占有、善意占有 丁已经取得该金表的所有权,甲、乙无权要求丁返还金表
甲、乙有权要求丙赔偿损失 乙丧失对玉佩的占有后,其质权消灭 若无相反证据,丁对该玉佩的占有应推定为合法占有、善意占有 丁已经取得该玉珮的所有权,甲、乙无权要求丁返还玉珮
甲应于2004年8月20日归还乙借款5万元,乙应于2004年8月10日归还甲货款3万元 乙于2001年3月2日向甲借款3万元,约定6月1日归还,但届时,乙并未归还,甲碍于面子,始终未向乙催要,2004年12月6日,甲应归还乙借款2万元 2003年10月6日,甲借给乙10万元,但没有约定还款期限。2004年3月18日,甲欠乙的贷款8万元已届清偿期限 甲应于2004年10月2日向乙交付价值8万元大米;乙应于2004年10月2日向乙交付价值8万元的黄豆
甲、乙有权要求丙赔偿损失 乙丧失对怀表的占有后,其质权消灭 若无相反证据,丁对该表的占有应推定为合法占有、善意占有 丁已经取得该怀表的所有权,甲、乙无权要求丁返还该表
乙可以向丁要求返还手表,但需要支付丁4万元 乙可以向丁要求返还手表,但需要支付丁6万元 乙无权向丁要求返还手表,因为丁已经善意取得手表的所有权 甲可以向丁要求返还手表,因为其为手表的所有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