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X题卡 > 所有题目 > 题目详情

甲将自己的一块价值近2万元的玉珮出质给乙,向乙借款1万元。乙得到玉珮后不慎丢失。后被丙拾得,丙将该玉佩放在寄宿商店寄宿,并被丁以15000元买得。乙丢失一年半以后,乙发现玉佩在丁处,此时玉佩价格为3万...

查看本题答案

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甲应于1999年8月20日归还乙借款 5万元,乙应于1999年8月10日归还甲货款 3万元  乙于1996年3月2日向甲借款3万元,约定6月1日归还,但届时,乙并未归还,甲碍于面子,始终未向乙催要,1999年12月 6日,甲应归还乙借款2万元  1998年10月6日,甲借给乙10万元,但没有约定还款期限;1999年3月18日,甲欠乙的贷款8万元已届清偿期限  甲应于1999年10月2日向乙交付价值8万元大米;乙应于1999年10月2日向乙交付价值8万元的黄豆  
甲将自己的一幢价值50万元的房屋不转移占有质押给乙  甲将自己的一幢价值50万元的房屋抵押给乙  甲的朋友丙将自己的一幢价值50万元的房屋抵押给乙担保甲债务的履行  甲乙约定若甲到时不能清偿债务,则甲的房屋归乙所有  
甲、乙有权要求丙赔偿损失  乙丧失对金表的占有后,其质权消灭  若无相反证据,丁对该表的占有应推定为合法占有、善意占有  丁已经取得该金表的所有权,甲、乙无权要求丁返还金表  
如果丙不知甲欠乙钱,则乙只能行使代位权  只有在丙明知此买卖有害于乙的债权的情况下,乙才可行使代位权  若丙明知此买卖有害于乙的债权,则乙可行使撤销权  不管丙是否明知此买卖有害于乙的债权,乙均可行使撤销权  
乙无权请求丁返还,因为乙为占有人,其占有返还请求权期间已过  只能由甲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因为甲为所有人  乙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时,应向丁支付15000元  乙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时,应向丁支付30000元  
甲、乙有权要求丙赔偿损失  乙丧失对金表的占有后,其质权消灭  若无相反证据,丁对该表的占有应推定为合法占有、善意占有  丁已经取得该金表的所有权,甲、乙无权要求丁返还金表  
如果丙不知甲欠工钱,则乙只能行使代位权  只有在丙明知房屋买卖有害于乙的债权的情况下,乙才可以行使代位权  不论丙是否知道房屋买卖有害于乙的债权,乙均可行使撤销权  若丙明知房屋买卖有害于乙的债权,则乙可行使撤销权  
甲应于1999年8月20日归还乙借款5万元,乙应于1999年8月10日归还甲货款3万元  乙于1996年3月2日向甲借款3万元,约定6月1日归还,但届时,乙并未归还,甲碍于面子,始终未向乙催要,1999年12月 6日,甲应归还乙借款2万元  1998年10月6日,甲借给乙10万元,但没有约定还款期限。1999年3月18日,甲欠乙的贷款8万元已届清偿期限  甲应向1999年10月2日向乙交付价值8万元大米;乙应于1999年10月2日向乙交付价值8万元的黄豆  
甲、乙有权要求丙赔偿损失  乙丧失对金表的占有后,其质权消灭  若无相反证据,丁对该表的占有应推定为合法占有、善意占有  丁已经取得该金表的所有权,甲、乙无权要求丁返还金表  
甲、乙有权要求丙赔偿损失  乙丧失对玉佩的占有后,其质权消灭  若无相反证据,丁对该玉佩的占有应推定为合法占有、善意占有  丁已经取得该玉珮的所有权,甲、乙无权要求丁返还玉珮  
甲应于2004年8月20日归还乙借款5万元,乙应于2004年8月10日归还甲货款3万元  乙于2001年3月2日向甲借款3万元,约定6月1日归还,但届时,乙并未归还,甲碍于面子,始终未向乙催要,2004年12月6日,甲应归还乙借款2万元  2003年10月6日,甲借给乙10万元,但没有约定还款期限。2004年3月18日,甲欠乙的贷款8万元已届清偿期限  甲应于2004年10月2日向乙交付价值8万元大米;乙应于2004年10月2日向乙交付价值8万元的黄豆  
甲、乙有权要求丙赔偿损失  乙丧失对怀表的占有后,其质权消灭  若无相反证据,丁对该表的占有应推定为合法占有、善意占有  丁已经取得该怀表的所有权,甲、乙无权要求丁返还该表  
乙可以向丁要求返还手表,但需要支付丁4万元  乙可以向丁要求返还手表,但需要支付丁6万元  乙无权向丁要求返还手表,因为丁已经善意取得手表的所有权  甲可以向丁要求返还手表,因为其为手表的所有权人  

热门试题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