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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3人合伙出资设立一合伙企业,甲为其个人债务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丁。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以下观点正确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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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可以代位行使乙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乙可将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丙的债务  丙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乙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丙可将乙欠其的30000元债务与丙欠合伙企业的30000元债务相抵销  
甲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如甲因故退伙,甲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产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如因甲退伙,乙、丙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人,企业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甲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甲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甲不可以以劳务进行出资  甲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甲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与乙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甲、乙、丙均可以以劳务进行出资  甲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乙、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甲是该合伙企业中执行合伙事务的人  乙、丙无权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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