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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将自己的一块价值近2万元的名贵金表出质给乙,向乙借款1万元。乙得到金表后将其锁在自家保险柜中,不料家中失盗,金表及其他一些物品被小偷偷走。后小偷在二手货市场以1000元的价格将金表卖给丙,丙又在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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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可以随时主张退款还表  甲至迟应于2007年2月1日主张退款还表  甲至迟应于2009年1月10日主张退款还表  甲无权主张退款还表  
6月6日,宠物狗产狗崽市值2万元,应交由甲处置  因乙照管不善,10月1日宠物狗死亡,乙需承担赔偿责任  6月6日,甲未偿还借款,乙未实现质权,则甲可请求乙及时行使质权  乙可放弃该质权,丙可在乙放弃质权的范围内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甲应于1999年8月20日归还乙借款 5万元,乙应于1999年8月10日归还甲货款 3万元  乙于1996年3月2日向甲借款3万元,约定6月1日归还,但届时,乙并未归还,甲碍于面子,始终未向乙催要,1999年12月 6日,甲应归还乙借款2万元  1998年10月6日,甲借给乙10万元,但没有约定还款期限;1999年3月18日,甲欠乙的贷款8万元已届清偿期限  甲应于1999年10月2日向乙交付价值8万元大米;乙应于1999年10月2日向乙交付价值8万元的黄豆  
甲将自己的一幢价值50万元的房屋不转移占有质押给乙  甲将自己的一幢价值50万元的房屋抵押给乙  甲的朋友丙将自己的一幢价值50万元的房屋抵押给乙担保甲债务的履行  甲乙约定若甲到时不能清偿债务,则甲的房屋归乙所有  
甲、乙有权要求丙赔偿损失  乙丧失对金表的占有后,其质权消灭  若无相反证据,丁对该表的占有应推定为合法占有、善意占有  丁已经取得该金表的所有权,甲、乙无权要求丁返还金表  
甲可以随时主张退款还表  甲至迟应于2007年2月1日主张退款还表  甲至迟应于2009年1月10日主张退款还表  甲无权主张退款还表  
如果丙不知甲欠乙钱,则乙只能行使代位权  只有在丙明知此买卖有害于乙的债权的情况下,乙才可行使代位权  若丙明知此买卖有害于乙的债权,则乙可行使撤销权  不管丙是否明知此买卖有害于乙的债权,乙均可行使撤销权  
甲可以随时主张退款还表  甲至迟应于2007年2月1日主张退款还表  甲至迟应于2009年1月10日主张退款还表  甲无权主张退款还表  
乙无权请求丁返还,因为乙为占有人,其占有返还请求权期间已过  只能由甲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因为甲为所有人  乙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时,应向丁支付15000元  乙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时,应向丁支付30000元  
甲、乙有权要求丙赔偿损失  乙丧失对金表的占有后,其质权消灭  若无相反证据,丁对该表的占有应推定为合法占有、善意占有  丁已经取得该金表的所有权,甲、乙无权要求丁返还金表  
如果丙不知甲欠工钱,则乙只能行使代位权  只有在丙明知房屋买卖有害于乙的债权的情况下,乙才可以行使代位权  不论丙是否知道房屋买卖有害于乙的债权,乙均可行使撤销权  若丙明知房屋买卖有害于乙的债权,则乙可行使撤销权  
甲可以随时主张退款还表  甲至迟应于2007年2月1 日主张退款还表  甲至迟应于2009年1月10日主张退款还表  甲无权主张退款还表  
甲、乙有权要求丙赔偿损失  乙丧失对玉佩的占有后,其质权消灭  若无相反证据,丁对该玉佩的占有应推定为合法占有、善意占有  丁已经取得该玉珮的所有权,甲、乙无权要求丁返还玉珮  
抵押权与质权均无效  抵押权与质权均有效  抵押权有效,质权无效  抵押权无效,质权有效  
甲、乙有权要求丙赔偿损失  乙丧失对怀表的占有后,其质权消灭  若无相反证据,丁对该表的占有应推定为合法占有、善意占有  丁已经取得该怀表的所有权,甲、乙无权要求丁返还该表  
甲可以随时主张退款还表  甲至迟应于2007年2月1日主张退款还表  甲至迟应于2009年1月10日主张退款还表  甲无权主张退款还表  
甲可以随时主张退款还表  甲至迟应于2007年2月1日主张退款还表  甲至迟应于2009年1月10日主张退款还表  甲无权主张退款还表  
乙无权请求丁返还,因为乙为占有人,其占有返还请求权期间已过  只能由甲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因为甲为所有人  乙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时,应向丁支付15000元  乙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时,应向丁支付30000元  
乙可以向丁要求返还手表,但需要支付丁4万元  乙可以向丁要求返还手表,但需要支付丁6万元  乙无权向丁要求返还手表,因为丁已经善意取得手表的所有权  甲可以向丁要求返还手表,因为其为手表的所有权人  
2018年6月6日,宠物狗产狗崽市值2万元,应交由甲处置  因乙照管不善,2018年10月1日宠物狗死亡,乙需承担赔偿责任  2019年6月6日,甲未偿还借款,乙未实现质权,则甲可请求乙及时行使质权  乙可放弃该质权,丙可在乙放弃质权的范围内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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