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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除尘灰斗 锅炉房内水平烟道 锅炉房外水平烟道 空预器下部灰斗
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锅炉房设计总容量应考虑室外管网的热损失 锅炉房进行改建的,其总台数不宜超过5台 每个新建锅炉房(燃煤、燃气、燃油)只能设一个烟囱,其高度应符合烟尘排放浓度要求 燃煤锅炉房总容量为2.8~7MW(不含7MW)时,其烟囱的最低高度应大于35m
常压燃气锅炉房设置在屋顶,距安全出口的距离为5m 燃煤锅炉房与煤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为7m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为1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房设置在地下二层 地下锅炉房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性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储油间分隔开 燃油锅炉房内储油间总储存量为4.00m3,与锅炉房分隔的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公共建筑用气设备的水平烟道不宜超过6m 水平烟道的坡度应有0.003坡向用气设备 烟囱出口的排烟温度应高于烟气露点15℃以上 烟囱出口应设置风帽或其他防倒风装置
常(负)压燃油锅炉房可设置在地下二层 燃油锅炉房与其储油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分隔 燃油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5m3 燃油锅炉房不应与其他设备用房共用通风系统
锅炉房设计总容量应考虑室外管网的热损失 锅炉房进行改扩建,其总台数不宜超过5台 每个新建锅炉房(燃煤、燃气、燃油)只能设一个烟囱,其高度应符合烟囱排风浓度要求 燃煤锅炉房总容量为2.8~7MW(不含7MW)时,其烟囱的最低高度应>35m
省煤器装设在锅炉尾部烟道内 通常设有水软化装置、除氧装置 燃油锅炉房的日用油箱,使用重油,其容积不应超过5m3 燃气锅炉的调压装置不宜设在地下建筑物内
热电厂应尽量靠近热负荷中心 近热负荷比较集中的地区 热电厂要有方便的交通条件 锅炉房位置应根据远期规划在扩建端留有余地 位于地质条件较好的地区
锅炉房设计总容量应考虑室外管网的热损失 锅炉房进行改扩建,其总台数不宜超过5台 每个新建锅炉房(燃煤、燃气、燃油)只能设一个烟囱,其高度应符合烟囱排风浓度要求 燃煤锅炉房总容量为2.8~7MW(不含7MW)时,其烟囱的最低高度应>35m
燃料矿区的居民区使用的锅炉,燃用12560kJ/kg(3000kcal/kg)以下燃料,最高容许烟尘浓度可放宽至100mg/Nm3(1992年8月1日前安装的锅炉)及8000mg/Nm3(1992年8月1日起立项新安装或更换的锅炉) 每个新建锅炉房只能设一个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总容量,按规定执行 在烟囱周围半径200m的距离内有建筑物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达不到此要求时,对新安装的锅炉烟尘最高容许排放浓度,二类区可≤200mg/Nm3,三类区可≤250mg/Nm3 锅炉房总容量太于28MW(4t/h)时,其烟囱高度应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90m
以采暖、通风和生活负荷为主的锅炉房,一般不设备用锅炉 以生产负荷为主的锅炉房,当非采暖期至少能停用1台锅炉轮流进行检修时,可不设备用锅炉 专供生产及生活用热负荷的锅炉房,应根据生产要求考虑是否需设备用锅炉;当不设备用锅炉将使生产上发生事故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时,应没置2台备用锅炉 如按设计规划要求,已落实近期内热负荷将有较大增长时,可选择单台出力较大的锅炉,土建设计时可预留位置,并在辅助设备选择、系统管道等方面均适当加大;对远期可能发展的热负荷在锅炉房设计时不可预留,仅在总图布置上,留出锅炉房发展所需要的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