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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维修资金属物业服务企业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在业主大会成立前,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拔 为了保证专项维修资金的安全,在维修资金出现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 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住房灭失的,维修资金代管单位应当将维修资金账面余额按业主个人缴交比例退还给业主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 城镇职工按规定购买的所有公有住房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 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军事设施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入,不得接受拆迁委托而实施房屋拆迁 当拆迁入与被拆迁入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可由上级人民政府裁决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入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拆迁租赁房屋,拆迁入对被拆迁入给予货币补偿,不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入给予货币补偿
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前,维修基金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维修基金由物业管理企业代管 维修基金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基金闲置时,不得挪作他用 业主转让房地产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予以退还 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住房灭失的,维修基金代管单位应当将维修基金账面余额按业主个人缴交比例退还给业主
以获奖方式获得的房屋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 企业获得土地使用权而免缴的土地出让金 因不可抗力原因失去住房而重新购买的住房 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
专项维修资金属物业服务企业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在业主大会成立前,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 为了保证专项维修资金的安全,在维修资金浮现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 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住房灭失的,维修资金代管单位应当将维修资金账面余额按业主个人缴交比例退还给业主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 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免征契税 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工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专项维修资金属物业企业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在业主大会成立前。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 为了保证专项维修资金的安全,在维修资金浮现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 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住房灭失的,维修资金代管单位应当将维修资金账面余额按业主个人缴交比例退还给业主
房屋拆迁申请的提出-拆迁审批和《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取得→拆迁协议→拆迁的实施→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 房屋拆迁申请的提出→拆迁协议→拆迁审批和《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取得→拆迁的实施→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 房屋拆迁申请的提出→拆迁协议→拆迁审批和《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取得→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拆迁的实施 房屋拆迁申请的提出→拆迁审批和《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取得→拆迁协议→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拆迁的实施
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男方发表声明放弃该房屋的所有权,房屋全部归女方所有; 王某所有的房屋,因地震而灭失; 黄某所有的房屋,后黄某迁居国外,其声明放弃该房屋的所有权; 房屋列入拆迁范围,权利人赵某和拆迁单位签订了产权调换协议书。赵某以房屋所有权消灭为由,申请的登记。 房屋因拆除灭失,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判决归拆迁单位所有。登记机构依据此判决书,依职权办理的登记。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专项维修资金属物业服务企业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在业主大会成立前,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 为了保证专项维修资金的安全,在维修资金出现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 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住房灭失的,维修资金代管单位应当将维修资金账面余额按业主个人缴交比例退还给业主
财政部规定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私人住房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承受荒山土地使用权用于工业生产 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重新承受房屋权属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前,维修基金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维修基金由物业管理企业代管 维修基金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基金闲置时,不得挪作他用 业主转让房地产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予以退还 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住房灭失的,维修基金代管单位应当将维修基金账面余额按业主个人缴交比例退还给业主
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因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