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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起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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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之日  受理之日  接到举报、控诉、报案之日  调查询问之日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  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一般情况下,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一般期限为30日,自受理之日起计算  治安案件重大复杂的,经公安机关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30日  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  为了查明案件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调查案件之日  立案之日  受理之日  初次询问查证之日  
调查案件之日  立案之日  受理之日  初次讯问查证之日  
调查案件之日  立案之日  受理之日  初次询问查证之日  
一般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 30 日  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 30 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也要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30 日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应自受理案件之日起算  一般治安案件的办理期限为不超过三十日  一般治安案件的办理期限为不超过六十日  为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限,不应计入办理案件的期限  
一般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  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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