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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之日 受理之日 接到举报、控诉、报案之日 调查询问之日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 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一般情况下,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一般期限为30日,自受理之日起计算 治安案件重大复杂的,经公安机关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30日 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 为了查明案件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调查案件之日 立案之日 受理之日 初次询问查证之日
调查案件之日 立案之日 受理之日 初次讯问查证之日
调查案件之日 立案之日 受理之日 初次询问查证之日
一般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 30 日 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 30 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也要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30 日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15日,30日 30日,20日 15日,15日 30日,30日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应自受理案件之日起算 一般治安案件的办理期限为不超过三十日 一般治安案件的办理期限为不超过六十日 为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限,不应计入办理案件的期限
一般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 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