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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 施工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 1 个月,向发证机关报告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 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 1 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 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 6 个月的, 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2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施工许可证 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建立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立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3个月内,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立单位应当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建筑单位主管部门 发证机关
施工企业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未满1年的,无需向发证机关报告 无正当理由中止施工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失效 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建筑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工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该自中止施工之日起2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6个月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中止施工的,应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1年的,应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施工许可证颁发机关报告 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之日起3个月内向施工许可证颁发机关报告 对中止施工满6个月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对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