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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新建房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 转让房地产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建成后属于房地产全体业主的,其成本费用不可以扣除 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建成后无偿转让给公用事业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不可以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可以扣除
如果代收费用计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则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但是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代收费用不得扣除 如果代收费用计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则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代收费用可以扣除,并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 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征税,但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代收费用可以从收入中扣除 如果代收费用计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则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代收费用可以扣除,但不得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
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的 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 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费用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中扣除 法人企业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者经营所在地不一致时,应在房地产坐落地所管辖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但是会所,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其成本,费用不可以扣除 房地产企业将开发的房地产出租而产权未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计收入也不扣成本和费用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全部收入与扣除项目金额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 增值额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全部收入 扣除项目金额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全部收入
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新建房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 转让房地产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在计算土地增值额时可以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中扣除的项目有( )。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项目可行性研究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转让房地产时所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各项利息支出 支付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
房地产抵押权可以转让,但债务合同不可以转让 债务合同可以转让,但房地产抵押权不可以转让 房地产抵押权可以转让,而且债务合同随抵押权一同转让 处分抵押物只能选择拍卖方式 以建设工程设定抵押的,在房地产抵押合同中应注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出售旧房及建筑物的 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项目的 纳税人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纳税人不据实提供扣除项目金额的 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的评估价格,但能提供正当理由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计入地价款中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经装修的房屋,可以扣除的装修费用不得超过房屋原值的10% 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对于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各期清算方式可以不一致 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可以扣除
项目可行性研究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转让房地产时所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各项利息支出
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 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也可以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 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新建房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 转让房地产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可以按次申报,也可以自行选择定期申报 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不可以计算扣除任何开发费用 纳税人购买土地使用权缴纳的契税,在计算当期转让的房地产扣除项目中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全部一次扣除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到财务费用中扣除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新建房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 转让房地产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土地价款 土地开发成本 地上建筑物成本及费用 土地增值税税金
土地价款 土地开发成本 地上建筑物成本及费用 土地增值税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