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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实行核定征收的,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个人以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形式开办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应分别按每个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各自的所得税税额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企业资本金为本人、家庭成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税 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收以后,在原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按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独资企业取得的各项所得均征收个人所得税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其费用扣除标准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只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不包括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
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直接扣除 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独资企业的,其费用扣除标准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企业当年留存的利润 实行查账征税和核定征税的合伙企业及投资者享受相同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个人投资者兴办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的,由税务机关确定其费用标准,并决定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相应费用 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不用于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作为个人投资的红利收入,依照“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个人以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形式开办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应分别按每个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各自的所得税税额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税 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收以后,在原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2%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在以后5个年度内结转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投资者可选择从其中一个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按标准扣除其费用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工资,可由投资者选择从其中一个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按标准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的工资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分摊比例,据此计算确定的属于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准予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兴办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可以跨企业弥补 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得享受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使用税率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不得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亏损可以跨企业弥补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合伙企业为纳税义务人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年度经营亏损可以跨企业弥补 个人投资者兴办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的,其费用扣除标准,由税务机关决定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所得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企业当年留存的利润 个人投资者兴办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的,其费用扣除标准,由税务机关决定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不得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 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亏损可以跨企业弥补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合伙企业为纳税义务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企业当年留存的利润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可以跨企业弥补 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的工资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分摊比例,据此计算确定的属于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准予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可以跨企业弥补 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得享受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其税率比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独资企业取得的各项所得均征收个人所得税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其费用扣除标准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只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不包括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
投资者的工资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税前扣除 分配给投资者的股息、红利,允许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可据实扣除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可跨企业弥补
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企业当年留存的利润 个人投资者兴办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的,由税务机关确定其费用标准,并决定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相应费用 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个人以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形式开办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应分别按每个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各自的所得税税额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企业资本金为本人、家庭成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税 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收以后,在原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的工资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分摊比例,据此计算确定的属于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准予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可以跨企业弥补 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企业当年留存的利润 实行查账征税和核定征税的合伙企业和个人投资者享受相同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个人投资者兴办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的,由税务机关确定其费用标准,并决定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相应费用 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不用于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作为个人投资的红利收入,依照“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