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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保险人同意承保,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后保险合同成立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保险人签发保险单后保险合同成立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保险人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后保险合同成立
(A) 对于投保人来说比较宽松,除了保险条款约定保险合同不可解除的情形外,投保人可以无任何原因解除保险合同 (B) 当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时,法律规定保险人可与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 (C) 对于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两年的保险人来说,法律规定它可与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 (D) 法律规定保险人不可与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时生效 保险人不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保险合同成立后,在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时保险合同生效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合同无效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未向投保人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对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做出有利于保险人的解释
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给投保人交纳续期保险费规定一定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即使投保人未支付当期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也不受影响 在宽限期结束后仍未交纳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就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一旦投保人重新具备交纳保险费的能力并且愿意补交合同效力停止期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保险合同效力将恢复 如果这一中止期限届满,投保人仍未能就复效问题与保险人达成一致意见并补交保险费,保险人就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 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 合同效力中止。 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 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 合同效力中止。 合同效力中止后, 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 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仍然无权解除合同。
中止的保险合同,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并由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其效力可以恢复 中止后绝不能恢复 保险合同中止期间发生效力 中止即终止
保险合同继续中止 保险人享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保险人无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享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投保人申请合同复效不必补交合同效力中止期间的保险费和利息 投保人申请合同复效必须补交合同效力中止期间的保险费,但不用补交利息 投保人申请合同复效必须补交合同效力中止期间的保险费和利息 合同是否复效与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无关
保险合同终止 保险合同中止 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合同效力待定
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 60 日未支付当期保费的,合同效力中止 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 60 日未支付当期保费的,保险人可按照合同约定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投保人因逾期未付保费,致使合同效力中止的,在投保人补交保费后,合同效力可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一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提出复效申请 投保人申请复效时仍然符合投保条件 投保人补交欠交的保险费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要达成复效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