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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企业发布药品广告,应当向所在地的哪个部门报送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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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发布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应由发布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应由发布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  无需经过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审查  应在发布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  药品经营企业所在地  药品广告发布地  以上皆可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企业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发布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分隔符)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  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发布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隔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应当到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应当到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应当到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办理备案  应当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药品广告由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并发给广告批准文号,同时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发布进口药品广告应当向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在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和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以外的省发布药品广告的,发布广告的企业应当在发布前向发布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接受备案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广告批准内容不符合药品广告管理规定的,应当交由原核发部门处理  国家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暂停生产、销售、使用的药品,在暂停期间不得发布该品种药品广告  
发布药品广告,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  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发布进口药品广告,应当向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备案  在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和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药品广告的,发布广告的企业应当在发布前向发布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在发布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无需经过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审查  由发布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由发布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  
持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查批准文件,经广告发布地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换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方可发布  持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查批准文件,经广告发布地的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换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方可发布  发布前向发布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发布  持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查批准文件,在广告发布地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发布  在发布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办理药品广告批准文件,方可发布  
向发布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重新申请广告批准文号  向发布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向进口药品销售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重新申请广告批准文号  向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重新申请广告批准文号  向口岸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重新申请广告批准文号  
申请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发布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持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查批准文件,经广告发布地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换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方可发布  发布前向发布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发布  持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查批准文件,经广告发布地的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换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方可发布  持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查批准文件,在广告发布地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发布  在发布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办理药品广告批准文件,方可发布  
向发布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重新申请广告批准文号  向发布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向进口药品销售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重新申请广告批准文号  向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重新申请广告批准文号  向口岸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重新申请广告批准文号  
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3年,过期作废  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非处方药仅宣传药品名称,无需审查  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省外发布药品广告的,应在发布前到发布地省级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备案  
在发布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无需经过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审查  由发布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由发布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  
经企业所在地的药监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经企业所在地的药监部门批准  获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企业向发布广告的单位申请批准  经企业所在地的工商局批准  
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申请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申请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在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药品广告的,在发布前应当到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申请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发布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