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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方税务局可以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设定警告 国家税务总局可以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一定限额的罚款 省以下国家税务局的稽查局不具有税务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作为税务机关派出机构的税务所不具有税务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该税务所没有行政处罚权 孙某若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税务所申请行政复议 孙某若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税务所所属的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孙某若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税务所所属税务局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税收规范性文件属于立法行为的行为规范 它仅仅约束税务行政相对人,不约束税务机关本身 税收规范性文件具有向后发生效力的特征 税收规范性文件属于税务抽象行政行为,是以特定的人或事为规范对象
省地方税务局可以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设定警告 国家税务总局可以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一定限额的罚款 省以下国家税务局的稽查局不具有税务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作为税务机关派出机构的税务所不具有税务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省税务局可以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设定警告 国家税务总局可以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一定限额的罚款 省以下税务局的内设机构均具有税务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作为税务机关派出机构的税务所不具有税务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税务行政规范属于非立法行为的规范 税务行政规范的适用主体非特定性,属于税务抽象行政行为 税务行政规范的效力具有普遍性和向后发生的效力 从性质上说,税务行政规范多表现为行政解释 税务行政规范是法律的构成形式,是税务机关行政管理的依据
税务行政规范是税务行政管理的依据 税务行政规范属于税务规章的一个类别 税务行政规范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审批 税务行政规范可以设定减税、免税
县以下税务机关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税收规范性文件可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 税收规范性文件每5年组织一次定期清理 “批复”性质的文件属于税收规范性文件
属于行政立法行为的规范,只对征税主体具有约束力 具有向后发生效力的特征 适用于特定的主体 法院判决时遵照执行
税务规章的效力等同于税收行政法规 税务行政规范属于非立法行为的行为规范 税务规章规定的事项在内容上必须是税务机关业务范围内的事项 税务规章一般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 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要符合比例原则 任何规范性文件都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可以自主转让
税务行政规范可以设定50元以下的小额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规范可以设定除纳税人以外其他税务行政当事人的义务 相对于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而言,税务行政规范具有向后发生效力的特征 按照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税务行政规范可设定税务行政审批项目
省地方税务局可以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设定警告 国家税务总局可以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设定一定限额的罚款 省以下国家税务局的稽查局不具有税务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税务所在特别授权的情况下可以实施2000元以下的罚款
省地方税务局可以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设定警告 国家税务总局可以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一定限额的罚款 省以下国家税务局的稽查局不具有税务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作为税务机关派出机构的税务所不具有税务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省税务局可以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设定警告 国家税务总局可以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一定限额的罚款 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不具有税务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作为税务机关派出机构的税务所不具有税务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税务行政规范是税务行政管理的依据,即约束税务行政相对人,也约束税务机关 税务行政规范行为对特定的人或事为规范对象 税务行政规范属于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税务行政规范的效力是针对以前、以后发生的人和事
税务行政规范属于非立法行为的规范 税务行政规范的适用主体非特定性,属于税务抽象行政行为 税务行政规范的效力具有普遍性和向后发生的效力 从性质上说,税务行政规范多表现为行政解释 税务行政规范是法律的构成形式,是税务机关行政管理的依据
备案备查制度是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属于事中监督 审判监督属于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 税务执法检查制度是一种内部监督,属于事后监督 税务行政监督的对象包括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 税务行政监督不监督抽象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