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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非H股,对香港联交所非H股上市公司已代扣代缴的股息红利所得税,内地企业投资者可依法申请税收抵免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非H股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H股公司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结算”)提出申请,由中国结算向H股公司提供内地个人投资者名册,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 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非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由中国结算按照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
香港单位投资者买卖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差价收入 内地个人投资者买卖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 香港个人投资者买卖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差价收入 内地单位投资者买卖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
以H股形式于香港上市的内地企业,只要公司的股本以全流通形式于香港联交所上市 H股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且无非上市股本 新上市的H股公司无非上市股本 在香港上市的中资企业
个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 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 内地个人投资者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自由流通股取得的所得 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 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
3% 5% 5% 15% 10% 20% 5% 10%
内地上市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交易 内地上市公司,在新加坡交易 内地上市公司,在纽约交易 内地上市公司,东京交易
以H股形式于香港上市的内地企业,公司的股本以全流通形式于香港联交所上市 H股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且无非上市股本 新上市的H股公司无非上市股本 是在香港上市的中资企业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H股公司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申请,由中国结算向H股公司提供内地个人投资者名册,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 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非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由中国结算按照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