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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一次受限股中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持有股份超过5%的股份在股改结束12个月后解禁流通量为( ),24个月流通量不超过( ),在其之后,成为全部可上市流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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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6月  2005年9月  2005年4月  2004年1月  
上市公司生的受限股  内部职工险等历史遗留形成的受限股  “新老划断”后新的IPO公司产生的受限股  股改直接产生的受限股  
《减持国有股票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通知》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保荐工作指引》  
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持有上市公司A股股份,且其承诺的持股期限已届满  投资者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股份,且限售期已满  投资者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前持有非流通股份,且股权分置改革已完成,限售期已满  投资者承诺的持股期限虽未届满,但因其破产并经批准需转让其股份  
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持有上市公司A股股份,且其承诺的持股期限已届满  投资者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股份,且限售期已满  投资者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前持有非流通股份,且股权分置改革已完成、限售期已满  投资者承诺的持股期限虽未届满,但周其破产并经批准需转让其股份  
股权分置是指A股市场上的上市公司股份,按能否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被区分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是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协商机制消除A股市场股份转让制度性差异的过程,是为非流通股可上市交易作出的制度安排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共同依法对股权分置改革各方主体及其相关活动实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和协商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工作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股权分置改革进程和市场整体情况择机实行“新老划断”,即对首次公开发行公司不再区分流通股和非流通股  
2001年6月22日,国务院颁布《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5年4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9月14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  《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所持上市公司A股股份,在其承诺的持股期限届满后可以出售  投资者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须以要约方式进行收购的,在要约期间可以收购上市公司A股股东出售的股份  投资者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前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且限售期满后可以出售  投资者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在限售期满后可以出售  
2001年6月12日,国务院颁布《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5年4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9月4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  
2001年6月12日,国务院颁布《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5年4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9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  
2006年4月  2005年4月  2005年9月  2004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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