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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强化中央集权的需要,《大明律》一改传统刑律体例,更名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 “滥用法外之刑”和“重典治吏”是《明大诰》的显著特点 《大清现行刑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从其内容、性质与作用来看,《大清会典》属于行政法典,起着调整国家行政法律关系的作用
取消了 吏、 户 、 礼、 兵、 刑、 工六律总目 改变了 律例合编体例 删改了 若干“因时事推移” 已不适施用的条款 确认了 近代刑罚制度 规定了 诉讼时效及执行时效
《法经》的体例为秦汉所继承,不同的是商鞅在秦国变法时改法为律 《魏律》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进一步调整了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的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前进了一大步 《泰始律》增加了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并且把律分为12篇,对后世律典体例影响深远 《宋刑统》在篇下分门,并且整个法典分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这种法典的编排体例一直延续到清末修律时制定的《大清现行刑律》才被改变
取消了吏、户、礼、兵、刑、工六律总目 改变了律例合编的体例 确立了分主刑和从刑的近代刑罚体系 删改了若干“因时事推移”等不合事宜的条款
《曹魏律》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晋律》,又称泰始律,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律总则的内容 《北齐律》将刑名与法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律总则,提高了它的地位且精炼了刑律分则 《宋刑统》一改传统刑律体例,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用以适应强化中央集权的需要
《法经》的体例为秦汉所继承,不同的是商鞅在秦国变法时改法为律 《魏律》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进一步调整了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的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前进了一大步 《泰始律》增加了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并且把律分为12篇,对后世律典体例影响深远 《宋刑统》在篇下分门,并且整个法典分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这种法典的编排体例一直延续到清末修律时期的《大清现行刑律》才被改变
《大明律》在结构上一改传统的刑律体例,并更名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7篇格局 明朝的立法思想为“德主刑辅”,注重道德教化 《大清律例》创设了“奸党罪”,用以惩办官吏结党危害皇权统治的犯罪 清代“例”中的“则例”专指刑事单行法规
改变了律例合编体例 删改了若干“因时事推移”已不适施用的条款 确立了分主刑和从刑的近代刑法体系 取消了吏、户、礼、兵、刑、工六律总目
《大明律》一改传统刑律体例,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 明代实行刑罚从重从新原则,对于贼盗及有关钱粮等事,明律较唐律处刑为重;对于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一般性犯罪,明律处罚轻于唐律 明代中央司法机构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这三大司法机关统称“三法司”,对重大疑难案件三法司共同会审,称“三司会审” 明代的廷杖是由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之上杖责大臣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