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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区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 农村地区
集中式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人口密集的商业区 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居民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地区 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地补给径流区 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危险废物,包括易爆的危险废物 新建集中式危险废物焚烧厂焚烧炉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必须高出最高建筑物5m以上 危险废物焚烧厂排放废水时,其水中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执行 焚烧残余物按一般工业废物进行处置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危险废物,包括易爆的危险废物 新建集中式危险废物焚烧厂焚烧炉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必须高出最高建筑物5m以上 危险废物焚烧厂排放废水时,其水中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执行 焚烧残余物按一般工业废物进行处置
集中式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人口密集的商业区 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文化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地区 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 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鱼虾类越冬场临近区域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危险废物,包括易爆的危险废物 新建集中式危险废物焚烧厂焚烧炉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必须高出最高建筑物5m以上 危险废物焚烧厂排放废水时,其水中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执行 焚烧残余物按一般工业废物进行处置
地表水环境质量I类功能区 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 环境空气质量二类功能区 地表水环境质量I2类功能区
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地表水环境质量Ⅰ类、Ⅱ类功能区 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GB3095中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即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地区 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居民区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地区 集中式危险废物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人口密集的居住区、商业区和文化区
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I2类功能区 各类焚烧厂允许建设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 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I1类功能区 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居民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地区
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Ⅰ类功能区 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Ⅱ类功能区 各类焚烧厂允许建设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中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 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居民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地区
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Ⅰ类功能区 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Ⅱ类功能区 各类焚烧厂允许建设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 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居民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地区
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地表水环境质量I类和环境空气质量Ⅰ类功能区 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人口密集的居住区、商业区和文化区 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居民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地区 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地表水环境质量Ⅰ类和环境空气质量Ⅰ类、Ⅱ类功能区
地表水环境质量Ⅰ类功能区 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 环境空气质量二类功能区 地表水环境质量Ⅱ类功能区
不允许建设在居民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地区 不允许建设在人口密集的居住区、商业区和文化区 不允许建设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规定的空气质量二类功能区 不允许建设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规定的地表水质量Ⅱ类功能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