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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调整对象 法律的调整方式 法律的制定主体 法律的制定程序
普及法律知识 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 便于对法律进行比较 为了促进立法工作
法律意识泛指人们对法律,特别是对本国现行法律的思想、观点、心理或态度等的总称。它以法律现象为对象,因此不包括对法律本质、作用的看法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的认识,法律意识得以产生、存在和发展的现实基础是法律现象 法律意识不是法律,没有任何强制性 法律意识是对法律现象本身的价值作出的主观价值判断
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法所作的解释 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 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法律的解释 各级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对法律所作的解释
解决一般法和特别法冲突的原则是一般法优于特别法 实体法和程序法是按照法律适用的范围的不同对法律所作的划分 英美法系法律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 从一定意义上讲,法的历史类型、法的渊源和法系等都可以看作是对法的分类
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调整性法律关系与保护性法律关系 主法律关系和从法律关系
在对法律的适用上不同 在对法规的适用上不同 在对规章的适用上不同 在行政机关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适用上不同
对于法律没有明确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法律的,可以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法律没有明确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法律的,当事人对法律适用的选择无效 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无须与争议的涉外民事关系有实际联系 一审法庭辩论开始,当事人就不能再协议变更其选择适用的法律
解决一般法与特别法冲突的原则是一般法优于特别法 实体法与程序法是按照法律适用范围的不同对法律所作的划分 英美法系法律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 从一定意义上讲,法的历史类型、法的渊源和法系等都可以看作是对法的分类
普及法律知识 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 便于对法律进行比较 促进立法工作
根本法与普通法是根据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程序的不同为标准而对法律进行的分类 一般法与特别法是按照法律适用范围的不同对法律所作的分类 国内法与国际法是按照法律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而作的分类 普通法与衡平法在当代普通法法系国家仍是一种基本的法律分类方法
道德准则和法律准则可以同时被适用 法律的适用者个人的道德素质并不重要 道德准则可以对法律适用起辅助作用 法官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抛开任何道德上的考虑
平权的法律关系和隶属的法律关系 一般的法律关系和具体的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调整性法律关系与保护性法律关系 主法律关系和从法律关系
弥补法律规则的漏洞 对法制改革具有导向作用 限定自由裁量权的范围 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
法律语言具有开放性,因此法律没有确定性 法律适用并不是适用法律条文自身的语词,而是适用法律条文所表达的意义 法律适用的过程并不是纯粹的逻辑推理过程,而有法律适用者的价值判断 社会风俗习惯作为非正式的法律渊源,可以支持对法律所作的解释
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有时会起到法的作用 法律意识对法律实践活动有影响和制约作用 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司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水平对法律适用活动和案件审判影响很大 法律意识往往会阻碍社会变革
法律语言具有开放性,因此法律没有确定性 法律适用并不是适用法律条文自身的语词,而是适用法律条文所表达的意义 法律适用的过程并不是纯粹的逻辑推理过程,而有法律适用者的价值判断 社会风俗习惯作为非正式的法律渊源,可以支持对法律所作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