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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存在漏洞,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则可用的情况下,可以以法律原则作为裁判的依据,以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 法律规则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这三要素在逻辑上缺一不可,但在法律条文中,该三要素中的任何一个都可以省略 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法律条文与法律规则是一一对应的关系
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是一一对应关系 法律规范只能通过法律条文来表现 所有的法律条文都体现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法律条文的内容 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所有的法律条文都要表述一定的法律规范 表述法和法律规范内容的文件被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 所有的法律规范都是通过法律条文来表述的 同一个法律规范可以通过一个法律条文来表述,也可以通过若干个法律条文来表述
法律需要被解释,法律也必然是开放的而非封闭的,故法律没有确定性 法律适用并不是适用法律条文自身的语词,而是适用法律条文所表达的意义 一切法律规范都必须以法律语句的形式表达出来,即法律规范具有语言的依赖性 表达法律规则的特定语句往往是一种规范语句,其包括命令句和允许句
假定部分在法律条文中不能省略 行为模式在法律条文中可以省略 法律后果在法律条文中不能省略 法律规则三要素在逻辑上缺一不可
法律语言具有开放性,因此法律没有确定性 法律适用并不是适用法律条文自身的语词,而是适用法律条文所表达的意义 法律适用的过程并不是纯粹的逻辑推理过程,而有法律适用者的价值判断 社会风俗习惯作为非正式的法律渊源,可以支持对法律所作的解释
假定部分在法律条文中不能省略 行为模式在法律条文中可以省略 法律后果在法律条文中不能省略 法律规则三要素在逻辑上缺一不可
法律语言具有开放性,因此法律没有确定性 法律适用并不是适用法律条文自身的语词,而是适用法律条文所表达的意义 法律适用的过程并不是纯粹的逻辑推理过程,而有法律适用者的价值判断 社会风俗习惯作为非正式的法律渊源,可以支持对法律所作的解释
法律语言具有开放性,因此法律没有确定性 法律适用并不是适用法律条文自身的语词;而是适用法律条文所表达的意义 法律适用的过程并不是纯粹的逻辑推理过程,而有法律适用者的价值判断 社会风俗习惯作为非正式的法律渊源,可以支持对法律所作的解释
一个法律条文对应一个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包括假定条件、行为模式以及法律后果 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行为模式时,应承担的违法后果 法律规则就是法律条文
法律需要被解释,法律也必然是开放的而非封闭的,因此法律没有确定性 法律适用并不是适用法律条文自身的语词,而是适用法律条文所表达的意义 一切法律规范都必须以“法律语句”的形式表达出来,即法律规范具有语言的依赖性 表达法律规则的特定语句往往是一种规范语句,规范语句包括命令句和允许句
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 所有的法律条文都是直接规定法律规则的 每一个法律条文都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 一个法律条文有时可能包含几个法律规则
一般说来,法律规则是通过法律条文来表述的 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载体 每一个法律条文至少要表述一个法律规则 一个法律规则可以通过一个法律条文来表述,也可以通过若干个法律条文来表述
一个法律条文就是一个法律规则 一个法律规则只能用一个法律条文表达 一个法律规则可以通过不同规范性文件的不同条文表达 法律规则同某些要素必须法律条文表达中予以省略
所有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了法律规则 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 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 法律规则由假定条件、 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
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 所有的法律条文都是直接规定法律规则的 每一个法律条文都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 一个法律条文不可能同时包含几个法律规则
非规范性条文没有逻辑结构 法律语句既可以是命令句,也可以是陈述句 法律规则可以只表述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者中的某一者 法律条文与法律规则之间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
法律语言具有开放性.因此法律没有确定性 法律适用并不是适用法律条文自身的语词,而是适用法律条文所表达的意义 法律适用的过程并不是纯粹的逻辑推理过程,而有法律适用者的价值判断 社会风俗习惯作为非正式的法律渊源,可以支持对法律所作的解释
法律语言具有开放性,因此法律没有确定性 法律适用并不是适用法律条文自身的语词,而是适用法律条文所表达的意义 法律适用的过程并不是纯粹的逻辑推理过程,而有法律适用者的价值判断 社会风俗习惯作为非正式的法律渊源,可以支持对法律所作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