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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健食品的生产许可, 下列哪些材料应当提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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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保健食品的境内生产厂商  上市保健食品的境外生产厂商  上市保健食品的境内经销商  上市保健食品的境外经销商  
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还应当提供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自查报告。  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 10 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食品生产许可变更或者延续时,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申请者的有效身份证明  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 副本  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  
真实性  完整性  可操作性  可溯源性  
研发报告  产品配方  生产工艺  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  
保健食品的注册申请包括产品注册申请、变更申请、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  申请人申请保健食品注册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提交规范完整的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报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需要补充资料的注册申请,其审查时限在原审查时限的基础上延长30日,变更申请延长10日。  保健食品的申报主体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个人。  
使用的原料已经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保健食品  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  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属于补充维生素、 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除外)  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 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  
产品配方  标签  生产工艺  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和保健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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