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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案件,管理人解除了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一份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不履行合同时,应向乙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对于该笔违约金,下列各项中对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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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可以不承担责任  管理人无权追回该财产  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甲企业应折价赔偿  
由于甲企业形成的债务不合法,属于不得抵销的情形,管理人因此主张不能抵销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乙企业的管理人以抵销存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禁止抵销情形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甲企业应先向乙企业清偿1000万元之后才能行使有财产担保的债权1000万元。互负债务不得抵销  管理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抵销  
破产费用  共益债务  普通破产债权  不属于破产债权,甲公司不必清偿  
甲、乙公司之间的纠纷案应当终止审理  甲、乙公司之间的纠纷案应当移送至Y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市人民法院应当驳回甲公司的起诉,由甲公司向受理破产案件的Y市人民法院重新起诉  甲、乙公司之间的纠纷案应当中止审理,在管理人接管乙公司财产后由×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管理人请求撤销甲公司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于该笔债务的到期日在破产受理日前6个月内,因此属于可撤销行为  该笔提前清偿债务的行为,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由于提前清偿债务的行为发生在破产受理前1年内,因此该行为可以由其他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A会计师事务所,自2009年以来一直为甲公司提供财务咨询  B律师事务所,甲公司欠其律师费25万元至今未付  C注册会计师,其配偶是甲公司的财务总监  D律师,曾经持有甲公司1%的股份,2010年8月份卖出  
A企业的该行为属于破产受理前6个月之前发生的,不能撤销  应由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追回财产,追加分配  应由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追回财产,追加分配  已经超过了1年的期间,不能追回财产  
管理人不能要求丙缴纳出资,因为股东以其实缴的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管理人应当要求丙缴纳出资,但须等到2011年12月20日  管理人应当要求丙缴纳出资,不受原出资期限的限制  管理人经人民法院的许可,方可以要求丙缴纳出资  
该笔提前清偿债务的行为,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管理人请求撤销甲公司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于提前清偿债务的行为发生在破产受理前1年内,因此该行为可以由其他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由于该笔债务的到期日在破产受理日前6个月内,因此属于可撤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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