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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代表国家和国家领导人或团体的国际刑事责任问题, 始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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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9年的《海牙和会》  1919年的《凡尔赛和约》  1928年的《巴黎非战公约》  1943年的《莫斯科宣言 》  
只有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违反国家刑事法律规范,构成犯罪,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法律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唯一法律依据  刑事责任是一种惩罚性责任,是所有法律责任中最轻微的一种  刑事责任基本上是一种集体责任  
《凡尔赛和约》  1899年《海牙和平会议公约》  1907年《海牙和平会议公约》  《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因为国家是享有主权的,故国家在国际法上不承担刑事责任  国家应负刑事责任,但个人不负刑事责任。因为这种罪行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代表国家的个人所为,由该行为所引起的国际罪行都应仅由国家来承担  国家和国家首脑都应承担国际刑事责任。战争罪行是代表国家的机关所为,国家应承担相应的国际刑事责任,同时国家的职能是通过国家领导人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和行为来实现的,因此,个人也应负国际刑事责任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按照《关于控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军事法庭宪章》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的规定,开创了国际刑事责任的概念,开创了对犯有国际罪行的国家领导人和犯罪团体追究国际刑事责任的趋势。  
终止不当行为  保证不再重犯  追究国家领导人的责任  限制主权  
1899年的《海牙和会》  1919年的《凡尔赛和约》  1928年的《巴黎非战公约》  1943年的《莫斯科宜言》  
追究个人战争刑事责任实践  追究国家战争刑事责任实践  追究政府战争刑事责任实践  追究议会战争刑事责任实践  
1899 年的《海牙和会》  1919 年的《凡尔赛和约》  1928 年的《巴黎非战公约》  1943 年的《莫斯科宣言 》  
《凡尔赛和约》   1899年《海牙和平会议公约》   1907年《海牙和平会议公约》   《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国家工作人员  军人  外交代表  国有企业领导  
1899 年的《海牙和会》  1919 年的《凡尔赛和约》  1928 年的《巴黎非战公约》  1943 年的《莫斯科宜言》  
经济责任,行政责任  经济责任,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  
终止不当行为  保证不再重犯  追究国家领导人的责任  限制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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