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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程序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陪审员不参加案件的合议庭 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时,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作为二审法院时,合议庭则一律由审判员组成
第二审程序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再审程序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陪审员不参加案件的合议庭
合议庭开庭审理之后进行评议之前 合议庭开庭审理并经评议之后 合议庭开庭审理之前 合议庭开庭审理之前,院长认为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时候
一审合议庭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 一审合议庭可以全部由审判员组成 二审合议庭可以全部由审判员组成 再审案件的合议庭应当全部由审判员组成 如果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二审的,合议庭应当全部由审判员组成
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 在特别程序中,只要是要求对案件的审理实行合议制的,合议庭都由审判员组成 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公告审理阶段应当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
再审程序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陪审员不参加案件的合议庭 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时,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作为二审法院时,合议庭则一律由审判员组成
依法实行合议制度 依法实行回避制度 依法实行公开审判制度 依法实行两审终审制度
再审程序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陪审员不参加案件的合议庭 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时,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作为二审法院时,合议庭则一律由审判员组成
再审程序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陪审员不参加案件的合议庭 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时,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作为二审法院时,合议庭则一律由审判员组成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对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由作出原生效判决、裁定的合议庭进行审理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行政案件,如不公开审理可以不用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程序应当一律实行开庭审理,不得进行书面审理 开庭审理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一律公开审理
三人组成 三人以上审判员组成 三人以上单数审判员组成 审判长指定的人员组成
行政诉讼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行政诉讼法是指行政诉讼法典,广义的行政诉讼法就是指实质意义上的行政诉讼法 广义的行政诉讼法主要包括国内法,不包括国际条约和行政协定中有关行政诉讼的规定 可以参照民事诉讼中的有关规定 行政诉讼法的渊源包括关于行政案件的司法解释
一审合议庭应当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 一审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组成 二审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 二审合议庭应当由审判员组成 再审合议庭应当由审判员组成
行政诉讼由行政主体承担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的审判组织不可以独任审判,只能是合议庭 行政诉讼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行政诉讼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一审合议庭中的陪审员与审判员分别行使事实认定权与法律适用权 第二审合议庭应当由审判员组成 发回重审可以由原合议庭重审 再审案件应当根据所适用的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合议庭评议案件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