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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转让给他人的,应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房屋同等的契税税率征收 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支付一部分土地出让金,减征契税 对纳税人因改变土地用途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正常征收契税
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而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出让方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
对于承受与房屋有关的附属设施所有权的行为,应征收契税 对于承受与房屋有关的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征收契税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无论是否单独计价,均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15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在办理变更土地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之后缴纳契税 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对于承受与房屋有关的附属设施所有权的行为,应征收契税 对于承受与房屋有关的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征收契税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单独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超过75%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对于承受与房屋有关的附属设施所有权的行为,应征收契税 对于承受与房屋有关的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征收契税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单独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对于承受与房屋有关的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征收契税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对于承受与房屋有关的附属设施所有权的行为,应征收契税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单独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对于承受与房屋有关的附属设施所有权的行为,应征收契税 对于承受与房屋有关的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征收契税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单独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征收契税 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房屋附属设施,不征收契税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减半征收契税 改变土地用途而签订的出让合同,应征收契税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免 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厨应包括在内
对于承受与房屋有关的附属设施所有权的行为,应征收契税 对于承受与房屋有关的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征收契税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单独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成股份有限公司,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免征契税 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
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征收契税 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房屋附属设施,不征收契税
获得省级人民政府奖励布取得的房屋产权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免征契税 新设分立的企业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不征收契税 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转移的土地、房屋征收契税 军事单位承受房屋用于军事设施免征契税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减半征收契税 房屋等价交换,免征契税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免 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在办理土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之后缴纳契税 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各期实际支付的价款计征契税 对纳税人因改变土地用途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征收契税。 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减免土地出让金的,可以减免契税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含法定继承),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房屋附属设施,不征收契税
对于承受与房屋有关的附属设施所有权的行为,应征收契税 对于承受与房屋有关的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征收契税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单独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