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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第35条规定“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 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这里所讲的“使用”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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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作品的著作权人  原作品的著作权人  注释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  出版者  
图书出版者出版某作家创作的小说  表演者使用经改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  广播电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  电视台播放他人电影作品  
故意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  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的版式设计  歪曲他人作品  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表演者权  音像制作者权  广播电视组织权  出版者权  表演权  
注释作品的著作权人  原作品的著作权人  注释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  出版者  
电视播出作品  表演者免费表演作品  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  广播播出作品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  须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必向其支付报酬  须经著作权人许可,且须向其支付报酬  
图书出版者出版某作家创作的小说  表演者使用经改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  广播电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  电视台播放他人电影作品  
出版者的权利  作者允许他人进行表演的权利  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  
图书出版者对作品进行修改  图书出版者对作品进行删节  报社、 期刊社对作品内容进行修改  报社、 期刊社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  
表演权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广播组织者权  出版者版式设计专有权  
图书出版者出版某作家创作的小说  表演者使用经改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  广播电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  电视台播放他人电影作品  
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图书出版者对作品进行修改  图书出版者对作品进行删节  报社、期刊社对作品内容进行修改  报社、期刊社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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