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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规定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 ,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 ,下级不得 另行重复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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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以抽查为主要方式  国家抽查的产品,地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重复抽查  抽查的样品应该从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  抽查费用应由被抽查人负担  
地方抽查的产品,国家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下级抽查的产品,上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只有国家有权抽查,地方无权抽查  国家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国家和地方享有平等的抽查权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经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由实施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  企业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本着自愿的原则,并非强制认证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检验部门可向被检查人收取适当的检验费用  监督抽查工作可以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  检验抽取样本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抽查的样品只能在市场上随机抽取  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  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被抽查单位支付  
产品质量监督检査制度是一项强制性的行政措施,又是一种有效的法制手段  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无权拒绝  检验抽取的样品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国家监督柚查的产品,地方可以另行重复抽查  
产品质量监督检査制度是一项强制性的行政措施,又是一种有效的法制手段  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无权拒绝  检验抽取的样品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可以另行重复抽查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是一项强制性的行政措施,又是一种有效的法制手段  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无权拒绝  检验抽取的样品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国家监督柚查的产品,地方可以另行重复抽查  
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强制实行所有产品的质量认证制度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可以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可以另行重复抽查  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  
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 ,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 ,强制实行所有的产品的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国家和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 ,地方和下级可以另行重复抽查  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  
抽样检查  全面检查  分类抽查  重复抽查  
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  责令停业  吊销营业执照  罚款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既是一项强制行政措施,又是一种有效的法制手段  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无权拒绝  检查抽取的样品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可以另行重复抽查  
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强制实行所有产品的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可以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夏季可以另行重复抽查  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  
检验部门可向被检查人收取适当的检验费用  监督抽查工作可以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  检验抽取样本数量不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产品质量抽查监督  产品质量统一监督检查  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验  产品质量监督普查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可以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可以另行重复抽查  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产品执行的标准包括国家现行的四级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经过备案的企业标准  为了加强政府对产品质量的宏观管理,掌握重要产品的质量状况,我国于1985年建立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 ,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 ,强制实行所有产品的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可以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可以另行重复抽查  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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