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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时期交战国军舰有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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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战国之间的某些条约即应终止  交战国之间的所有条约即应终止  交战国之间的边界条约当然失效  交战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当然失效  
一律拿捕  可予攻击  应予拘留  免于拿捕  
交战各国的关系上和平转为战争,交战国之间开始适用战争法,交战国与中立国之间开始适用中立法  交战国之间的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自动断绝、关闭使领馆并撤离外交和领事官员  交战国之间的所有条约失约  对敌对国的国家财产除使馆外均可以没收  
非交战国在战时选择的一种法律地位  根据国际条约和国际承认宣布某国为永久中立国  国家在战时选择的不可改变的地位  交战国在战争进行中所选择的法律地位  
战俘  平民  交战国  中立国  
交战国之间的外交关系不一定断绝  外交关系自动断绝、领事关系不受影响  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自动断绝  交战国之间的财产均可没收  
非交战国在战时选择的地位  根据国际条约和国际承认宣布某国为永久中立国  国家在战时选择的不可改变的地位  交战国在战争进行中所选择的法律地位  
仅以交战国为当事国的仅以维持共同政治行动或友好关系为前提的条约,如同盟、互助条约或友好和平条约等立即废止  仅以交战国为当事国的一般政治经济条约如引渡条约、商务条约等,除非条约另有规定,也停止效力  仅以交战国为当事国的规定缔约国间固定或永久状态的,如边界和割让等条约一般应继续维持,除非条约有相反的规定  交战国与非交战国间的多边条约或有关卫生、医药的条约不因战争开始而终止,但与交战行为冲突的条款可以暂时中止执行  
交战国法律  第三国法律  中立国法律  中立法  
交战国的性质   交战双方参战的目的  战争的危害   战争的挑战者  
战时中立是非交战国在战争时期选择的立场和态度,非交战国可以随时宣布中立,也可随时宣布取消中立  在战争过程中,对于敌国人民的财产,可以加以侵犯,如可以征用、冻结、禁止转移等  根据《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和《远东国际军事法院宪章》,战争犯罪包括三种罪行: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道罪  战争是由武装冲突造成的法律状态,武装冲突只是由于使用武力而产生的事实状态  
传统战争法中关于宣战、媾和、中立的规则和制度一般不适用于非战争状态的武装冲突  在战争中,对于交战国境内的敌国财产和敌国人民的财产,均不得没收或使用  战时中立是非交战国在战争时期选择的立场,但非交战国一经选择,不得再宣布取消中立  根据《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和《远东国际军事法院宪章》,战争犯罪包括破坏和平罪、战争罪以及反人道罪  
交战各国的关系上和平转为战争,交战国之间开始适用战争法,交战国与中立国之间开始适用中立法  交战国之间的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自动断绝、关闭使领馆并撤离外交和领事官员  交战国之间的所有条约失效  对敌对国的国家财产除使馆外均可以没收  
交战各国的关系上和平转为战争,交战国之间开始适用战争法,交战国与中立国之间开始适用中立法  交战国之间的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自动断绝、关闭使领馆并撤离外交和领事官员  交战国之间的所有条约失约  对敌对国的国家财产除使馆外均可以没收  
交战国双方之间的外交和领事关系断绝后,使领馆人员不再享有特权和豁免  交战国双方的条约关系发生变化,引渡、商务条约等效力也随之停止  交战国双方之间的经贸往来断绝,已经履行的契约也相应废除,支付的债务相互返还  交战国对其境内的敌国财产可以征用或没收  
保护人的基本权利的原则和制度  保护人的基本自由的原则和制度  战争和武装冲突期间保护平民以及战争受难者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战争法中调整交战国与非交战国之间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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