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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律首先将相当于刑法总则的《具律》改为《刑名》,并放在律首。对这一重大改革作出理论说明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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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中相当于近代刑法典总则部分的“具法”被置于六篇中的最后一篇  《魏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如将“具律”改为“刑名”,并将其置于律首  《晋律》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并将法典篇章数定为二十篇  《永徽律疏》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分为十二篇三十卷  
具律  刑名律  名例律  刑名、法例律  
《名 例》  《刑名 》  《法例》  《具律》  
名例律的形成最早可以追溯到战国李悝《法经》的“具法”篇  三国时期的《曹魏律》将“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晋律》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  《北魏律》全面总结立法经验,将“刑名律”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  
《法经》中相当于近代刑法典总则部分的“具法”被置于六篇中的最后一篇  《魏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如将“具律”改为"刑名”",并将其置于律首  《晋律》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并将法典篇章数定为二十篇  《永微律疏.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分为十二篇三十卷  
名例律的形成最早可以追溯到战国李悝《法经》的“具法”篇  三国时期的《曹魏律》将“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晋律》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  《北魏律》全面总结立法经验,将“刑名律”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  
首次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且将“八议”人律的是《曹魏律》  《泰始律》中相当于近现代刑法总则的篇是“刑名”和“名例”  首次将“名例”作为总则,列为首篇的是《北齐律》  该时期立法成就最高,对后代封建法典影响最直接、最深远的一部法典是《北齐律》  
《大明律》和《大清律例》中的名例律相当于近代刑法的总则部分,最早来源于《法经》的“杂法”,其作用是“具其加减”。  《魏律》把“具律”改为“刑名”,置于篇首,《晋律》在刑名后增加了“法例”律,把“刑名律”和“法例律”分别置于法典的第一篇和第二篇。  北齐时在法典的修订过程中,把刑名和法例合为一篇,从此中国后世封建法典中的“名例律”就形成了。  《开皇律》、《永徽律》、《宋刑统》、《大明律》为12篇,第一篇都为名例律。  
名例律的形成最早可以追溯到战国李悝《法经》的“具法”篇  三国时期的《曹魏律》将“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晋律》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  《北魏律》全面总结立法经验,将“刑名律”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  
《法经》中相当于近代刑法典总则部分的“具法”被置于6篇中的篇首  《魏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如将“具”改为“刑名”,并将其置于律首  《北齐律》将刑名与法例合为名例一篇,奠定了后世刑法的总则  《大清律例》是我国最后一部成文法典,釆六部格局  
《法经》中相当于近代刑法典总则部分的“具法”被置于六篇中的最后一篇  《魏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如将“具律”改为“刑名”,并将其置于律首  《晋律》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并将法典篇章数定为二十篇  《永徽律疏》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分为十二篇三十卷  
《法经》中相当于近代刑法典总则部分的“具法”被置于六篇中的最后一篇  《魏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如将“具律”改为“刑名”,并将其置于律首  《晋律》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并将法典篇章数定为二十篇  《永徽律疏》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分为十二篇三十卷  
《法经》中相当于近代刑法典总则部分的“具法”被置于六篇中的最后一篇  《魏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如将“具律”改为“刑名”,并将其置于律首  《晋律》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并将法典篇章数定为二十篇  《水徽律疏》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分为十二篇三十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