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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牌号、规格、类别 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 调拨价格、批发价格及建议计税价格情况说明 县级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按烟厂的调拨价格从价计征 按烟厂的调拨价格和数量复合计税 按门市部的售价从价计征 按门市部的售价和数量复合计税
非标准条包装卷烟应当折算成标准条包装卷烟的数量,依其实际销售收入计算确定其折算成标准条包装后的实际销售价格,并确定适用的比例税率 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征收消费税 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征收消费税 执行核定价格的卷烟,由税务机关按照零售价格变动情况进行调整
卷烟和粮食白酒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 不进人烟草交易会,没有调拨价格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该牌号卷烟市场零售价÷(1+45%) 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核定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卷烟在2001年6月开始实行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征税的办法 进口卷烟的计税方式和其他进口货物的征收消费税的方式一致 卷烟的调拨价为50元/条,则其比例税率为 45% 回购企业委托联营企业加工卷烟时,直接销售,不征收消费税,但是加价销售的,一律征收消费税 卷烟的调拨价为50元/条,则其比例税率为 30%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计算征收消费税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对于每标准条卷烟调拨价格在70元以上的(含70元),卷烟从价消费税税率为56% 卷烟在批发环节按照5%税率计征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卷烟按照受托方同牌号规格卷烟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征税
卷烟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 不进入烟草交易会,没有调拨价格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由省国家税务局核定 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粮食白酒的计税价格由生产地税务机关核定
卷烟、白酒和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 进口卷烟的计税价格由省级国家税务局核定 卷烟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的,按计税价格征税 纳税人销售卷烟,售价明显偏低的,可自行组成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自2012年1月1日起,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范围为卷烟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消费税的税率 该牌号卷烟流通环节的销售成本率 卷烟流通环节的平均费用率和平均利润率 卷烟流通环节的平均税率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计算征收消费税 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计算啤酒出厂价格时,包装物押金中不包括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卷烟在批发环节按照5%税率计征消费税 自2012年1月1日起,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范围为卷烟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卷烟和粮食白酒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 进口卷烟的计税价格由省级国家税务局核定 卷烟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的,按计税价格征税 纳税人销售卷烟,售价明显偏低的,可自行组成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既不进入交易市场又没有调拨价格的卷烟,计税价格:市场零售价;(1+35%)
13888.89元 16153.85元 10000元 18750元
出口卷烟含消费税金额=出口销售数量×销售价格 “销售价格”为同类产品生产企业国内实际调拨价格 如实际调拨价格低于税务机关公示的计税价格的,“销售价格”为税务机关公示的计税价格 如实际调拨价格高于公示计税价格的,销售价格为实际调拨价格 出口卷烟含税金额=(出口销售额+出口销售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某牌号规格卷烟的出厂价格+(1+35%) 某牌号规格卷烟的生产成本×(1+35%) 某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1-35%) 某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1+35%)
卷烟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按核定的计税价格征收 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暂不征收消费税 白酒生产企业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该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白酒生产企业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应并入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白酒包装物押金在收取时计入计税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按门市部的售价从价计征 按门市部的售价和数量复合计税 按烟厂的调拨价格从价计征 按烟厂的调拨价格和数量复合计税
每标准条卷烟对外调拨价在70元以下的,从价定率税率为36% 甲类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为250元/吨 甲类卷烟税率为56% 纳税人之间批发销售的卷烟按5%缴纳消费税
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范围为卷烟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卷烟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按核定的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 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扣除卷烟批发环节批发毛利核定并发布 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生产企业应按卷烟调拨价格申报纳税
卷烟的计税价格由省级国家税务局核定 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范围为卷烟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按照税务机关采集的所有卷烟批发企业在价格采集期内销售的该牌号、规格卷烟的数量、销售量进行加权平均计算 卷烟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按核定计税价格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