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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是以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 房地产经纪人能以自己的名义或为委托人的利益而充当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当事人 代理人可以同时接受一方或相对两方委托人的委托,向一方或相对两方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 居间人只能接受一方委托人的委托代理事务,国家法律没有有关居问人可以同时接受相对两方委托人的委托居间义务的解释
房地产经纪人只能接受 房地产居间与代理不同,经纪人只能协助委托人办理权属登记备案 居间业务的售后服务可以包括延伸服务、改进服务和跟踪服务 居间业务中,经纪人只能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从事居间活动 房地产居间合同的委托人的给付条件义务具有确定性,与交易合同是否成交无关
房地产经纪人的居间活动没有促成委托人之间交易合同的成立,不能要求报酬,其在居间活动中所支付的必要费用也不可以要求委托人承担 房地产经纪人没有完成促成委托人之间交易合同的订立,或合同成立却因法定事由被确定无效的,已经支付的报酬属于经纪人的薪酬 居间合同约定不能明确报酬定量的,以所在地的行业标准或俗成约定为准 房地产经纪人没有完成促成委托人之间交易合同的订立,或合同成立却因法定事由被确定无效的,均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居间报酬的支付期限是以居间达到目的为支付时限的
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且应当自行负担居间活动的费用 因居间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委托人负担
居间合同委托人的给付义务具有不确定性,只有交易达成,委托人才有向经纪人支付报酬的义务 居间合同中,房地产经纪人只能接受相对两方的委托 房地产经纪人在居间合同中具有向委托人如实报告的义务 委托人可以要求房地产经纪人不得将自己的姓名、家庭等情况告知相对人 房地产经纪人对在提供居间服务过程中得到的有关委托人的商业机密等具有保密义务
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促成合同成立的, 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未促成合同成立的, 其必要的居间活动费用由居间人承担 未促成合同成立的, 其必要的居间活动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且应当自行负担居间活动的费用 因居间人的过失损害了委托人利益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委托人负担
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因居间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且应当自行负担居间活动的费用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委托人负担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支付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支付必要费用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支付必要费用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不必支付报酬
合同未成立的,居间人不得请求报酬 合同成立但无效时,居间人可请求报酬 居间人违反诚信原则由相对人收受利益,不得向委托人请求报酬 居间活动的费用一般由居间人负担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实际上是委托人的义务
合同未成立的,居间人不得请求报酬 合同成立但无效时,居间人可请求报酬 居间人违反诚信原则由相对人收受利益,不得向委托人请求报酬 居间活动的费用一般由居间人负担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实际上是委托人的义务
居间合同是以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 居间合同的委托人的给付义务具有不确定性 房地产经纪人为委托人的利益充当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当事人 房地产经纪人可以同时接受一方或相对两方的委托,向一方或相对两方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
房地产经纪人促成双方委托人交易合同订立,居间活动获得成功,报酬应当由双方委托人平均负担 房地产经纪人不能据实告知或故意隐瞒,甚至提供虚假不实情况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因此造成的赔偿责任 房地产经纪人在居间活动中应当尽全力为委托人服务,尽力服务的标准一般以居间合同的约定和依照交易所在地的交易惯例或习惯确定 房地产经纪人违反保密责任,造成委托人损失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房地产经纪人在为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活动中,得到的有关委托人的商业机密、信息、成交机会等,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支付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支付必要费用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支付必要费用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不必支付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委托人和居间人共同负担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可以要求支付报酬但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所有费用
在居间活动中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可以要求委托人承担 其获取的报酬中包括其在居间活动中发生的费用 在居间活动中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可以要求经纪人承担 房地产经纪人在居间活动中发生的费用通常由自己承担 房地产经纪人在居间活动没有促成委托人之间交易合同的成立,可以要求报酬
承担后果的义务 承担处理事务的费用的义务 支付必要费用的义务 支付报酬的义务 承担赔偿损失的义务
居间合同可以分为指示居间合同和媒介居间合同 指示居间行为是指房地产经纪人为委托人提供订约媒介的服务 房地产经纪人是中间人,既不能以一方的名义,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或为委托人的利益而充当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当事人 居间合同的委托人的给付义务具有确定性,无论房地产经纪人是否促成委托人之间交易合同的成立,委托人都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房地产经纪人只能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从事居间活动
委托合同关系中,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受托人 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不是合同代理人
房地产经纪人是中间人,既不能以一方的名义,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或为委托人的利益而充当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当事人 房地产经纪人只能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从事居间活动 居间合同的委托人的给付义务具有不确定性,即房地产经纪人只有促成委托人之间交易合同的成立,委托人才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居间合同是以介绍委托人与自己订立合同为目的 房地产经纪人提供的报告订约是为委托人寻找及指示可以与其订立合同的相对人,房地产经纪人提供订约媒介是介绍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