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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税收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的规定,( )可以导致行政复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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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征税决定  税务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不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第三人不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税务行政复议  该《规则》缩小了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主体范围的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税收征管法  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  
对于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案件,在法定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复议适用“不告不理”的原则  申请人认为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即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可以单独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要审查具体税务行政行为合法性和适当性  发票管理争议属于复议前置案件  
针对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行政复议事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达成和解,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  行政复议机关以原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依据错误决定撤销的,被申请人不得重新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决定  税务行政复议审理不得采取听证方式  税务行政复议的审理依据包括税收法律、税收法规、税收部门规章和合法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及证据、法律程序、法律依据和设定的权利义务内容是否具备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形式  复议中止和终止程序  推定撤销制度  税务行政复议第三人有权委托代理人参加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程序中第三人的单独申请复议权  
行政复议机关告知行政复议权利后  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后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的6个月内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  
增值税暂行条例  税收行政复议规则  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  
纳税义务人  纳税担保人  行政程序第三人  扣缴义务人  
税务行政复议审查既涉及合法性审查,也涉及适当性审查  税务行政复议审查既涉及事实审,也涉及法律审  重大疑难税务行政案件的复议审查,可以由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成立的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研究、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税务行政复议审查的依据包括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不包括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  
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发现其他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先于本机关受理的  申请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复议机关暂时无法调查了解情况的  
复议审查的依据包括税收法律、税收法规、税收规章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参加  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当事人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税务行政复议决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撤回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以撤回  经被申请人税务机关同意可以撤回  可以撤回  
对纳税人提供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押、留置、保证担保,作出征税决定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确认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税务行政复议,而被申请人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税务行政复议  因被申请人税务机关设置障碍耽误法定电请期限的,障碍消除后,申请期限重新计算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经税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能超过30日  被申请人不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无证据、依据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缴纳复议申请费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内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托付代理人代为参与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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