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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务院的行政复议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为经行政复议仍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向国务院申清裁决 对省级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经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在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甲可以任意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在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经复议机构同意,甲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甲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以后,不得以同一基本事实或理由重新申请行政复议。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一般情况下,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对纳税人提供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扣、质押、留置、保证担保,作出征税决定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确认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等重要法律文书,可使用行政复议专用章 因被申请人税务机关设置障碍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障碍消除后申请期限重新计算 被申请人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依法检查时,通过拍照获取的涉及纳税人销售实物和销售库存记录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复议机关处理案件的证据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税务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 复议机关在受理、审查、决定税务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可使用行政复议专用章 行政复议专用章与行政机关印章在行政复议中具有同等效力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制作以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对税务机关做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对省级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经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税务机关作出罚款决定 税务机关作出征税决定 税务机关不予审批减免税 税务机关不予抵扣或退还税款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情况复杂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税务行政复议听证笔录应当附卷,作为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案件的全部依据 行政复议期间的有关“5日、7日”的规定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税务行政复议决定,该期限不得延长 税务行政复议只能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审理 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参加 在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无权撤回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确定适用税率 核定税额 确定应税所得率 行政赔偿 行政处罚
对纳税人提供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质押、留置、保证担保,作出征税决定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确认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等重要法律文书,可使用行政复议专用章 因被申请人税务机关设置障碍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障碍消除后,申请期限重新计算 被申请人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依法检查时,通过拍摄获取的涉及纳税人销售实物和销售库存记录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复议机关处理案件的证据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已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甲可以任意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在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经复议机构同意,甲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甲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以后,不得以同一基本事实或理由重新申请行政复议。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一般情况下,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复议机关在受理、审查、决定税务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应当使用行政机关印章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应当制作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期间有关“5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被申请人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税务复议申请人依法撤回复议申请后不得再申请复议 一般情况下,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自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加盖印章后发生法律效力
已经失效 5月10日生效 5月12日生效 5月27日生效
对纳税人提供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扣、质押、留置、保证担保,作出征税决定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确认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等重要法律文书,可使用行政复议专用章 因被申请人税务机关设置障碍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障碍消除后,申请期限重新计算 被申请人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依法检查时,通过拍摄获取的涉及纳税人销售实物和销售库存记录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复议机关处理案件的证据
对税务机关做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对省级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经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征税决定 税务行政处罚
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加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 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驳回行政复议请求的行政复议决定 不论是否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均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加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对国务院的行政复议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为经行政复议仍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对省级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经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