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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县(区)局风险管理部门 上一级税务局稽查局举报中心 上一级税务局风险管理部门 违法企业或个人主管税务机关
重要检举事项 反映问题集中的领域 重要检举事项和反映问题集中的领域 重大线索反映和出现严重违纪问题的领域
多人来访提出相同检举事项的, 应当要求其推选代表 接收电话检举的, 应当进行录音 受理口头举报的, 应当填制《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 受理来信检举的, 不得在原信函上批画与涂改 检举人实名举报的, 可采取电话形式进行
检举人可以实名检举,也可以匿名检举 多人联名进行实名检举的,应当确定第一联系人;未确定的,以检举材料的第一署名人为第一联系人 多人来访提出相同检举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应当在5人以内 暂存待查的检举材料,若在受理之日起两年内未收到有价值的补充材料,可以销毁
涉嫌偷税 逃避追缴欠税 骗税 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
被检举人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无法确定被检举对象,或者不能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举报中心不予受理 检举方式可以实名检举,也可以匿名检举 除特殊情况外,举报中心应当在检举事项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分级分类处理
被检举人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无法确定被检举对象,或者不能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不予受理 检举方式只有实名检举 举报中心应当在检举事项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分级分类处理,特殊情况除外
国务院 同级人民政府 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
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 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法会计行为 收到检举的部门若无权处理被检举的违法会计行为,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收到检举的部门对被检举的违法会计行为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 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
检举事项的接收、受理、登记 提出检举事项的分级分类处理拟办意见 提出回避申请 填制《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 案源信息的识别录入
检举人使用与其营业执照、身份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一致的名称、姓名检举的,为实名检举 税务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中心的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对匿名的检举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检举事项的处理,应当在接到检举以后的20个工作日内办理,特殊情况除外;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办理
检举内容详细、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清楚、证明资料充分的,由稽查局立案检查 检举内容与线索较明确但缺少必要证明资料,有可能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由下级税务机关调查核实 已经受理尚未查结的检举事项,再次检举的,可以合并处理 举报中心可以税务机关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下级税务机关督办、交办检举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