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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表述符合土地使用权规定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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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做其他处理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  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出让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土地出让人在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请求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支付的地价款  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缴的出让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过程中支付的契税,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占用土地缴纳的耕地占用税,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通过有偿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本身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  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抵押后,丧失转让权  土地使用权抵押不得违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受赠房屋的,由征收机关参照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规定计税依据  购入土地使用权的,以评估价格为计税依据  交换土地使用权的,以交换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  
建设土地使用权是指使用权人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不包括国有土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符合法定条件的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 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应当符合节约资源、 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 商业、 旅游、 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应当采取招标、 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其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并签订书面合同  其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其土地使用权划拨适用于国家机关,军事用途,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其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费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转让都发生在土地一级市场  通过转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的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有3种方式,即出售、交换、赠与  
依照法律规定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依照法律规定签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产权证明  不办理出让手续,转让方将土地使用权流转所获得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要求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应当取得人民政府的批准  符合人民政府规定可以转让房地产的制度和政策  转让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以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以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以共有各方为纳税人  
除划拨土地以外,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共同拟订方案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并签订书面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区域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受赠房屋的,由征收机关参照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规定计税依据  购入土地使用权的,以评估价格为计税依据  交换土地使用权的,以交换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  
除划拨土地以外,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共同拟订方案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并签订书面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区域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以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以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以共有各方为纳税人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赠与和出租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约定的期限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土地使用权转让都发生在土地一级市场  通过转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的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有三种方式,即出售、交换、赠与  
不需办理任何手续  符合保留划拨方式的土地使用权,应取得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批准  不符合保留划拨方式的土地使用权,应按规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应全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做其他处理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  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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