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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 .分配办法 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受法律保护 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
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收回土地 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禁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无偿征用土地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将承包的土地交回发包方 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发包方收回原发包土地,重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活动 给予适当补偿后,发包方收回原承包土地
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并公布承包方案 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签订承包合同
物权法 土地管理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并公布承包方案 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签订承包合同
承包期内,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能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承包方案应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承包程序合法
承包期内,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必须经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必须经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必须经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必须经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 (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并公布承包方案 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由村委会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签订承包合同
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承包程序合法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 土地承包所有权转移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必须进行登记,未经登记,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进行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进行登记,未经登记,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必须进行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