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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明原因 再次签名 医师再次签名 医师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医师在超剂量处再次签名
药品用法可以用规范的中文、英文书写,不得使用其他语言或缩写体 每张处方只限一名患者用药,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药品名称应当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 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注明原因 再次签名 医师再次签名 医师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医师在超剂量处再次签名
除特殊情况外,处方必须注明临床诊断,临床诊断应清晰、完整 每张处方限一名患者用药,特殊情况下可以同时开具其未成年子女的用药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颜色为淡红色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天
药房划价人员修改并签字 药房调配人员修改并签字 处方医师修改并签字 患者修改并签字 任何医师都可修改
处方不合规定者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 一般处方以三日量为限,对于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可酌情适当延长 处方三天内有效,超过期限须经医师更改日期,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药剂师有权监督医师科学用药 对违反规定,乱开处方,滥用药品的情况,药剂科有权更改
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一致 处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 除特殊情况外,不用注明临床诊断
患者同时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含同一成分的药品时;或合并用药较多时 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患者;或应用特殊药物(抗生素、抗真菌药、双磷酸盐、镇静催眠药、抗精神病药等)者 病情需要,处方中配药剂量超过规定剂量时(需医师双签字)。处方中用法用量与说明书不一致时。或非药品说明书中所指示的用法、用量、适应证时 患者正在使用的药物中有配伍禁忌或配伍不当时(如有明显配伍禁忌时应第一时间联系该医师以避免纠纷的发生) 当患者依从性不好时;或患者认为疗效不理想时或剂量不足以有效时
患者同时使用2种或2种以上含同一成分的药品时;或合并用药较多时 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患者;或应用特殊药物(抗生素,抗真菌药,双磷酸盐,镇静催眠药,抗精神病药等)者 病情需要,处方中配药剂量超过规定剂量时(需医师双签字);处方中用法用量与说明书不一致时 患者正在使用的药物中有配伍禁忌或配伍不当时(如有明显配伍禁忌时应第一时间联系该医师以避免纠纷的发生) 当患者依从性不好时;或患者认为疗效不理想时或剂量不足以有效时
处方医师应再次签名 审方药师应再次签名 处方医师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处方医师和审方药师均需再次签名 处方医师再次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种药品 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 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详细说明 分别开方 注明原因 再次签章 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既往用药过敏史 需要进行TDM的患者 合并用药 麻醉药品使用 用药剂量
签名 注明原因 再次签名 签名或注明原因 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为了方便可以使用"遵医嘱"、"自用"字句 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可以开具在一张处方上 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必须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 为便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 处方审阅人员如遇缺药、超剂量、有配伍禁忌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处方,不用退回医师修改,可以自行处理
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为了方便可以使用"遵医嘱"、"自用"字句 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可以开具在一张处方上 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必须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 为便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 处方审阅人员如遇缺药、超剂量、有配伍禁忌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处方,不用退回医师修改,可以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