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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名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在期货交易所从事规定的交易、结算和交割等业务 按照交易规则行使申诉权 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视为期货公司对交易结算结果有异议 交易结算结果无效 等待期货公司对交易结算结果进行确认 视为期货公司对交易结算结果已予以确认
期货交易所未按交易规则规定的期限、方式将交易或者持仓头寸的结算结果通知期货公司,造成期货公司损失的 期货公司的交易保证金不足,交易所未按规定通知期货公司追加保证金的,由于行情向持仓不利的方向变化致使期货公司透支发生的扩大损失 期货公司未按照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的要求履行相应的金钱给付义务,期货交易所亦未代期货公司履行,造成交易对方损失的 期货交易所允许期货公司开仓透支交易的,对透支交易所造成的损失
期货交易所应当制定会员管理办法 期货交易所每年应当对会员遵守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抽样或者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期货交易所批准,取消会员的会员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期货交易所有权自主决定实行全员结算制度或者会员分级结算制度
在期货交易所从事规定的交易、结算和交割等业务 使用期货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设施,获得有关期货交易的信息和服务 按规定转让会员资格 按照交易规则行使申诉权
2个工作日内 5个工作日内 1个月内 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或者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内
期货交易所未按交易规则规定的期限、方式,将交易或者持仓头寸的结算结果通知期货公司,造成期货公司损失的,由期货交易所承担赔偿责任 期货公司未按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将交易或者持仓头寸的结算结果通知客户,造成客户损失的,由期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期货公司未按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将交易或者持仓头寸的结算结果通知客户,造成客户损失的,由期货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期货公司未按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将交易或者持仓头寸的结算结果通知客户,造成客户损失的,由期货公司承担60%赔偿责任
期货公司对期货交易所或者客户对期货公司的交易结算结果有异议,而未在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或者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的,视为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对交易结算结果已予以确认 期货公司对期货交易所或者客户对期货公司的交易结算结果有异议,而未在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或者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的,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对交易结算结果仍然有权申诉,要求更改 期货公司进行混码交易的,客户不承担责任,即使期货公司能够举证证明其已按照客户交易指令入市交易的,客户也不承担相应的交易结果 期货公司进行混码交易的,客户不承担责任
联名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在期货交易所从事规定的交易,结算和交割等业务 按照交易规则行使申诉权 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期货交易所未按交易规则规定的期限、方式,将交易或者持仓头寸的结算结果通知期货公司,造成期货公司损失的,由期货交易所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市场原因致客户交易指令未能全部或者部分成交的,期货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客户对交易结算结果提出异议,期货公司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期货公司对造成客户扩大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期货公司进行混码交易的,客户不承担责任,但期货公司能够举证证明其已按照客户交易指令入市交易的,客户应当承担相应的交易结果
在期货交易所从事规定的交易、结算和交割等业务 使用期货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设施,获得有关期货交易的信息和服务; 按照交易规则行使申诉权 按规定转让会员资格
使用期货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设施 获得有关期货交易的信息和服务 在期货交易所从事规定的交易,结算和交割等业务 按照交易规则行使申诉权
期货交易所未按交易规则规定的期限,方式,将交易或者持仓头寸的结算结果通知期货公司,造成期货公司损失的,由期货交易所承担赔偿责任 期货公司未按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将交易或者持仓头寸的结算结果通知客户,造成客户损失的,由期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期货交易所未按交易规则规定的期限,方式,将交易或者持仓头寸的结算结果通知期货公司,造成期货公司损失的,由期货交易所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期货公司未按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将交易或者持仓头寸的结算结果通知客户,造成客户损失的,由期货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期货交易所未按交易规则规定的期限、方式将交易或者持仓头寸的结算结果通知期货公司,造成期货公司损失的 期货公司的交易保证金不足,交易所未按规定通知期货公司追加保证金的,由于行情向持仓不利的方向变化致使期货公司透支发生的扩大损失 期货公司未按照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的要求履行相应的金钱给付义务,期货交易所亦未代期货公司履行,造成交易对方损失的 期货交易所允许期货公司开仓透支交易的,对透支交易所造成的损失